職業發明人的「專利技術轉化思路」之我見

職業發明人的「專利技術轉化思路」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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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職業發明人的專利技術轉化思路之我見

現實中很多職業發明人,搞發明創造花費了很多時間精力,最終取得了一些創新,也很有專利意識,做了專利申請獲得了專利證書。但是拿到專利證書就萬事大吉了嗎?

獲得專利權後,權利維護需的費用,且專利權有保護期限的限制。該做一些什麼事情,才能讓專利發揮最大效用,使職業發明人能從中獲得經濟回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獲得經濟回報是一件複雜又不復雜的事情。複雜是因為事情涉及到多個層面的問題,絕對不是一個層面做好就能完成的事情。不復雜是因為,若專利權人的認知清晰,有明確的商業方案,那麼專利的運營和轉化是商業計劃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可以簡單的把專業的事情做好就可以了。

涉及到商業層面的事情其複雜和不確定性是眾所周知的,並不在此展開去探索。

本人站在專利代理人的角度把觀察到的一些情況和認識寫出來,希望能對職業發明人有些幫助。

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除了訴訟途徑,還有兩個途徑獲得回報:

其中之一是:通過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獲得回報;其法律依據就是專利法第10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其中之二是:通過發明實施者向發明申請人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得回報;其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13條: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在專利授權之後,除了訴訟途徑,還有兩個途徑獲得回報:

其中之一是:通過專利權的轉讓獲得回報;

這方法相當於無形資產的更名;此後這個專利權就不歸原始權利人了,而是歸受讓方。其法律依據就是專利法第10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外轉讓技術時,需要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同意。

其中之二是:通過專利許可獲得回報;

發明實施者向發明專利權人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得回報;其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11和12條。其中專利法第12條中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許可按照實施條件分包括以下5種基本類型:

第1種,獨佔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僅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第2種,排他許可。

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和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第3種,普通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可以允許多家實施該專利。

第4種,分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在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的同時,也允許被許可方允許他人實施該專利;這必須在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被許可方人分許可權。

第5種,交叉許可。由雙方專利權人協商,雙方無條件或有條件地互用對方專利。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從而將專利轉化成現實經濟回報的方式中,無論受讓方或者合作方是否具有真正的技術實力和專利運營能力,其基本的立足點都在於受讓方或者合作方能認可專利的價值,並且合作雙方對專利價值達成共識,才能有合作的回報;若能有專業的機構對專利中的技術方案有一個基本靠譜的價值評估,會給雙方帶來更多的一個參考。

但專利技術往往是創新的技術,其技術在沒有應用到產品或者生產製造過程中,產品也沒有投放市場的時候,想要準確來評估專利價值是非常困難的,即使要做相對準確評估的代價也不菲,即使是再準確的評估,也只是評估而已。並且專利價值是跟隨市場變化也是動態變化的,比如膠捲相關的專利在30年的發展過程中的價值波動是非常大的,時間變量是專利價值評估中的重要變量之一。專利技術背後市場的動態變化導致的專利價值具有不確定性。

無論是專利申請權還是專利權的轉讓,還是專利許可,這裡隱含這一個點就是,需要相關主體有能力把專利技術轉化成現實的經濟價值。專利受讓方把買入的專利技術或通過專利許可獲得的專利使用權轉化成經濟價值的方式,一方面當然可以通過專利運營層面的運作產生價值,包括專利無形資產買賣、金融層面的運作;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專利技術轉化成實際技術生產力之後產生的價值,之前所討論的各種價值如專利許可、專利買賣等都需要這樣的現實生產力為基礎,否則所有的專利價值討論都是空中樓閣,不具有可持續發展性。

職業發明人往往只擁有少數幾件核心基礎專利,單個技術點突破的專利當然有它自身的價值,但是在一些專利密集型行業中,單個技術點的突破並不能形成一張邏輯層次分明和佈局完整的專利保護網,想要專享整個市場通常也是相對困難的。

職業發明人在資金和技術實力上往往和大的公司團隊相比顯得勢單力薄,基於時間和技術等條件的限制,職業發明人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織就出一張相對完整的專利保護網,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也會影響單點技術創新的價值;通常職業發明人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啟動大經濟標的專利維權訴訟。

基於專利價值的不確定性以及專利本質的價值還在於技術轉化成生產力的這一認知,個人認為對大多數職業發明人來說,能把以專利為核心的技術真正轉化成現實生產力,這才是靠譜的將專利變現的最好方式之一。職業發明人若能在專利技術轉化上做一些功課,把專利技術轉化成實際生產力,才會產生真正的價值,這也有助於專利在資產運營層面獲得成功。當然上述兩個方面並不矛盾,可以同時進行,互相促進。

在將專利技術轉化的過程中,職業發明人應該抱持一種怎樣的理念才能獲得更大的成功,避免抱著高價值核心專利這個金飯碗卻不知道如何將其變現呢?

首先作為職業發明人來說,需要轉變技術至上或技術至尊的思路。技術若不轉化成現實生產力,就是專利局的一紙證書而已,就是秀才紙上談兵。若不能真的去市場上拼殺出結果來,技術進步就是積累給社會的一筆精神財富,和科學家做了一些科學發現的價值是一樣的。雖然可能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價值,但科學家本人從中除了獲得精神回報之外,是否還能在科學家的有生之年獲得更多的經濟回報呢?這顯然也是專利法所鼓勵的,希望在天才之火上加上利益之油,促進技術蓬勃發展之後從市場上獲利從而又促進科技進一步發展的正循環。

在職業發明人的思路轉變之後,也進一步地可以嘗試製造和銷售產品,或者製造接近可銷售產品的樣品。技術轉化之前,首先要證實技術的可行性,當然若能進一步通過市場驗證技術的價值則更好了。在這個過程中,通常還會解決掉一些生產製造過程的問題,也可能解決掉之前專利技術方案中還不是非常完善的一些技術問題點,從而在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過程中,就有機會織就更完備的專利保護網絡。更重要的是,也通過上述過程,將紙面上的技術方案轉化成了現實的生產力,從而把一紙證書轉化成真正創造價值的產品。

當然在技術轉化過程中,如果是大型的產品,也需要資金的支持,和資方合作的時候,專利權人和資方合作的方式有多種形式,專利折價入股也是可以考慮的;作為資方,僅憑藉一件專利就大筆投入資金的情況是比較少見的情況,通常資方也會經歷價值評估等一系列過程才會形成投資決策,如果沒有靠譜的論證過程,資方就進行大筆資金的投入,個人認為資方的行為理性也有待商榷。

從職業發明人的角度來說,也許以專利為核心的一整套技術(包括技術秘密)為基礎的技術合作,個人認為才有更深遠的合作意義;當然那些技術秘密通常也需要時間和精力去探索獲得,並且在專利申請時,已很好的考慮了技術秘密和專利技術方案保護之間的平衡關係。

因此以專利技術為基礎的一整套相對完善的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技術體系合作,才是更完備的。在本人看來,也許職業發明人跳出發明或專利的限制來看待技術轉化過程中的問題,說不定能獲得更好技術轉化的效果。避免了高價值專利在被白白捂死在手裡的遺憾,能帶動完善以專利核心技術為基礎的產業轉化過程,把技術變現成產品,通過產品獲得市場認可的方式,讓參與其中各環節的人都能從中受益,從而將專利的價值發揮到最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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