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黍出警怕啥?
怕!沒!水!
![捉急得很!出警遇上没水可还行?](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尷尬!消防栓不出水
2018年8月13日下午4時許,自貢市匯川路物華繽舍小區某單元樓11樓一住宅發生火災,火勢很快蔓延至屋外。起火當時,事發樓層消火栓內放不出水,消防員只得採取“曲線救火”的方式——從1樓連接水帶至11樓進行滅火。
求蜀黍的心理陰影面積……
沒水可還行?
絕對不行!
消防栓沒水非同小可
還有因此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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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2018年 1月15日,漳州薌城區龍灣盛世小區5號樓2單元弱電井發生火災,業主參與撲救的過程中發現樓層的消防栓竟然沒有水!消防官兵最終將火撲滅,消防部門對小區管轄物業處以1.5萬元的處罰。
2016年年初,河南新鄉市盧某的住房臥室發生火災,自行救火時消防栓管道內竟沒有一滴水流出,且整棟樓都找不到一個滅火器。車載消防水用完後,消防救援人員不得不通過隔壁小區消防栓“借”水或抽取小區內池塘水。種種原因造成火勢進一步蔓延擴大,還連累了一牆之隔的鄰居家部分財物受損。
物業公司因違反《消防法》,被責令改正,並被罰款人民幣兩萬元。
同時,業主盧某認為,物業公司沒有保證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負有對小區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與養護、定時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時更換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設備的職責,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物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盧某25萬餘元。
消防栓不出水,
導致火災救援被延誤、火勢擴大……
物業、業主鬧得不可開交,
到底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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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個人過失導致火災理應負責,
物業企業對消防設備
具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
其依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物業企業承擔法定消防義務
依據《物權法》第81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護、養護、管理,以及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維護,業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與其他配套設施不同,消防設施設備對保護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意義,故而立法中對於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做出了特別規定。
依據《消防法》18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公用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10條,也明確了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有: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②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③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從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物業企業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不僅僅是基於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的委託合同,更是一種法定的義務。物業企業需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川消防提醒:
物業企業一定要維護好消防設備,
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廣大群眾一旦發現消防設施遭到毀壞
以及存在功能使用缺陷,
要及時撥打96119舉報反映。
深化“放管服” | 四川推進消防行政服務改革,請您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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