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某香苑”x栋c单元xx房出售给倪某,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在《房屋认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倪某支付了部分房款,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倪某交付了房屋钥匙。

2013年11月,倪某查看其购买的房屋。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已被他人装修完毕,并被他人入住。随后,倪某找到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得知该房已再卖给案外人宋某。倪某和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不成,倪某将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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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认为: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一房二卖”,其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倪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并予以解除;同时,判令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其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

庭审中,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倪某和云房地产开发公司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因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本身可以实现。但根据本案事实可以依约定协商解除。另外,出现倪某所称的“一房二卖”的结果是由于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等行为。并且,倪某未按《房屋认购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系倪某违约在先。倪某在起诉前,甚至至今未向被告全部付清购房款。根据《房屋认购合同》约定,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处置讼争房屋,而倪某无权要求退还已付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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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倪某与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具备房屋销售应当具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方式、权证办理、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是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该房屋另售他人,属“一房二卖”行为。为此,倪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倪某与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合法有效,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被告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倪某已交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收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利息到退款之日止;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赔偿原告倪某路费损失;某芸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倪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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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院支持倪某主张的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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