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有一朋友跳槽到另一公司,沒想到到企業擺到入職後,對該公司原來對自己承諾的薪資有分歧,感覺受到了欺騙而拒籤勞動合同。原來,在該公司發給我朋友的offer上,沒有就稅前還是稅後的工資做具體說明,對於整個爭議雙方也沒有任何管理證據。
作為HR,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應對呢?
一、明確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這一情況,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人力資源部可採取的應對方案:
一般情況下,在不嚴重違反公司薪酬體系的情況下,人力資源部都會盡可能協商解決,但如果對方有明顯訛詐公司的傾向,那麼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該員工發送《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限期要求其簽訂勞動合同,並告知其法律後果,並要求期限內給予答覆,並保留相關送達憑證。如果對方拒絕簽收,則要求對方說明拒籤的理由。
如果對方沒有任何一意見,則默認對方同意《簽訂勞動通知書》的內容,並應當作出書否同意簽訂的明確答覆。若該員工仍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則向該員工發送《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徹底終止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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