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須知:「三期」女員工產假待遇有別,工資究竟該如何算

眾所周知,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有的地區還有晚婚假、晚育假等,並且有的福利比較好的地區和公司還可以享受產假期間的特別待遇,如產檢費、接生費、住院費等相關保險待遇。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就是女員工如果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那它的產假應不應該修?產假工資應不應該支付?其他“三期女員工”享受的政策是否有權享受呢?

首先,HR要了解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類別

HR須知:“三期”女員工產假待遇有別,工資究竟該如何算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重要有兩個類別,即未婚生子和已婚夫妻違法生育二胎兩種情況。隨著二胎政策的開放,第二種情況一般不再作為重要考慮。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產假,只要懷孕和生育是事實,公司都必須無條件地比準執行。

區分休產假和享受產假待遇的不同

對於違反計劃生育的政策的員工,可以無條件地享受98天的產假,但依產假待遇確是不同的。我國法律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可以休產假但不可以享受產假待遇。初此之外,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還不能報銷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等。總之不享受“三期”員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一切費用自理。此外該“三期”女員工的產假公司可以依照規章制度,安病假進行處理,發放工資。

HR須知:“三期”女員工產假待遇有別,工資究竟該如何算

瞭解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辭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這個問題也要具體分析處理。從司法層面來看,不同的行政區域,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所不同。比如北京市,即便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規章制度的行為,也不能以此為由解聘“三期”女員工,法院極有可能認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規定中“三期”女員工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禁止性規定,而其解聘行為也會被判為無效,並判定用人企業是違法辭退。但是在廣東省,依照其地方條例規定:如果民主程序明確規定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聘“三期”女員工,並無需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三期”女員工,用人單位慎重處理。結合相關地方法規沒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把相關法律條文吃透,不要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HR須知:“三期”女員工產假待遇有別,工資究竟該如何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