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16万 老板匿名跑路被判入狱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作出判决,李某被判拘役4个月22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临湘市某花炮厂承包生产线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年底,李某停止烟花生产经营活动,并拖欠程某、刘某、王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65662元。另查明,2017年清明节后,李某拖欠工人工资未付而离开临湘。程某等11人多次找李某讨要工资未果。2017年4月,临湘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李某支付工资,而李某仍未支付。

2017年11月,程某等11人向临湘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要工资。2018年1月,李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釆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拖欠工资一般情况下属于劳动纠纷,情况严重的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在有条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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