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高鐵上裝病霸占小姑娘座位的男子是奧的斯電梯的員工,如果屬實,公司會怎麼處理他?爲什麼?

A-老劉


這樣的人是人渣,社會的毒瘤!他微博,炫耀自己有多麼牛!耍了一車廂人!這樣的人怎麼可以稱之為人呢!

還有列車長,竟然對這樣的人沒有辦法!真是不可思議!如果這樣的事情愈演愈烈,不知道世界最牛的高鐵乘車環境會變成什麼樣子!


青春散了吧


堅決開除!這個座霸已經成為全社會唾罵的對象,公司還留他幹嘛?留著為公司招罵名嗎?

我知道,肯定有律師會說,不能開除呀,法律規定不行啊,是的,法律是這麼說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麼,這位惡意霸佔座位男子,能不能根據上面的條款,開除他呢?恐怕不行,律師會這樣告訴你。為什麼?因為他不道德,他違法,但最多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擾亂社會秩序,可以對他道德譴責,也可以行政拘留,但遠遠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因此,不能開除。

真是這樣嗎?

事實上,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有幾種情形:

第一種,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賠償員工經濟補償金。上面列舉的幾種情況就是,因為過錯全在員工。

第二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員工,但要賠償經濟補償金。

這種情況比較多,不一一列舉,僅舉一例: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種, 用人單位依法不得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行解除需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

其實就是錢的事。這種人雖然不符合依法開除且不用賠錢的情形,那有如何?不能強制開除嗎?大不了多付一些錢,也不能留著這種人抹黑公司!相對而言,到底是公司聲譽和長遠利益重要,還是支付給他一筆賠償金重要?兩者權衡取其輕,相比之下,還是開除他划算!

當然,如果覺得這種做法過於極端,那麼,也有折中的做法,那就是公司要求他向全國人民道歉,向被佔座的女乘客道歉,被要求他去公安局自首,接受法律的懲罰。只有這種才能挽回公司聲譽。然後,繼續考察一段時間,等他知錯改錯了,可以留用。否則就開除,不客氣!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如果這件事情繼續發酵,加上其是奧帝斯員工屬實的話,估計奧帝斯電梯會發一個聲明,先回應男子身份,然後再表達處理結果。


第一我做出這麼個判斷是有來源的。記得幾年前網上的科大訊飛高管高鐵上暴打女士事件。最終科大訊飛公司發佈聲明“該男子不是高管,只是基層銷售員工。不管警方最終定性如何,該男子的做法已經違背了公司的價值觀,公司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絕不姑息”。所以我猜奧帝斯電梯也會出這麼一個聲明。

第二該男子給公司聲譽造成了損失,嚴重點話公司可能會在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輕一點也會有相關處分,該男子的一些獎金肯定會受到影響,職業前景堪憂。



第三嚴重譴責這種行為。但是我也發現網上開始流傳該男子的身份登記信息,建議大家在鄙視的同時,不要傳播太私密的信息,保護自己的合法言論自由。


律師獨角獸


21日上午,在G334高鐵上,一名男子裝病霸佔一小姑娘靠窗座位,賴著不讓座,據傳該男子是奧的斯電梯員工,那麼如果屬實公司應該怎樣處理該男子吶?



大家請看事件描述:

通過描述,大家可以看出來,這整個就一無賴,對於這種無賴,高鐵上的乘警就應按規定履行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能作用,對該男子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罪,在到站後交由警方對其進行拘留並罰款,即能讓大眾感受到社會一直有人在維護正義,也能警示此類人再無端生事。


此人在外耍賴皮故然可恨,但與他所在公司無關,也並不代表公司有什麼問題,但公司對這種低素質人確實應該掃地出門,否則這種人遲早也會和公司或同事耍賴皮,藉此機會直接讓這種人趁早離開,也算替大眾教訓一下這種無賴,同時也會使社會對該公司更加認可。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雖然是小事,但這是個人素質和社會文明的表現,如果每個人都能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社會也會變得越來越和諧,人與人之間也會更多一些愛心和理解。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老羅說法:高鐵佔座是道德敗壞的體現,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卻不能輕易開除他。

8月21日上午,從山東濟南開往北京南站的高鐵列車上,一名男子佔據了靠窗邊的座位,而該座位後來卻被證實是一名王姓女士的,當王女士告訴男子這個座位是她的,並要求該男子讓出座位時。該男子竟然說到:“誰規定高鐵上一定要按照車票入座的,我現在給你三個選擇:要麼去我的座位坐,要麼你自己去餐車找個位置坐,要麼你就站著吧...”

王女士見溝通無果,遂前往乘務人員的工作車廂請求幫助。

後乘警以及列車長前往該座位要求該男子回到座位時,該男子又一次化身戲精,稱自己身體不好,站不起來,等會下車的時候都需要輪椅...

乘警 等人也勸說無果之後,只能安排王女士前往商務車廂就坐,並一直在商務車廂坐到列車到站。

此事一經報道,引起了廣大網友的憤怒,人們紛紛用自己的力量譴責該名男子。其中更有部分網友扒出了該名男子的姓名、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其中有網友稱該名男子是奧的斯電梯的員工,那麼該男子的這一行徑被曝光之後,公司可以開除他嗎?

筆者認為:雖然該男子道德敗壞到極致,但是公司卻不能輕易開除他。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只限於法定的集中情形,包括試用期間被證明不合格、嚴重失職、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這些都是一些可能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特殊情形,但是卻唯獨不包括員工的道德問題。畢竟,一方面,個人道德品質如何是個人的私事,只要不違反公司的制度,則不會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個人的道德品質如何,公司其實也很難去界定。試想,如果公司可以擅自因為員工的道德不合格就解除合同,那麼員工的權利將有何保障?

所以,公司不能輕易因為員工的私人問題解除合同,否則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以上這些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確實是不能輕易解除合同。

但是該男子經此一事之後,自己在短時間之內還有臉見人嗎?要知道,在網絡訊息如此發達的當代社會,你觸犯了眾怒,已“全國聞名”了,你真的還好意思去上班嗎?

如果你真的敢的話,我敬你是條漢子!


羅召均律師


奧的斯電梯的員工,讓我聯想到我們小區樓棟裡自己每天乘坐的奧的斯電梯,雖然這位員工的人品,與奧的斯電梯這個企業沒有太大的關係,但是員工的素質高低可以折射出一個企業的文化。

我們這個樓棟的奧的斯電梯,去年就有過幾次開不了門直接往下掉的小事故,雖然每次都沒有傷著人,可是把人嚇得不輕。這位員工的做法就像奧的斯電梯的小事故一樣,沒有傷著人,也算不上違法。

通過他說的話:“誰規定高鐵上一定要按照車票入座的,我現在給你三個選擇:要麼去我的座位坐,要麼你自己去餐車找個位置坐,要麼你就站著吧...”。我們只能說他的素質低下,這種無傷大雅的爭執,的確夠不上企業對其開除也夠不上處分。

為什麼這樣說呢?一他沒有開口罵人,二他沒有動手打人。如果這位女士找到列車上的乘警處理,我估計他分分鐘就得讓開。不過,聽說列車員在調解不了的情況下,為那位女士找到了一個合適的座位,我認為這也是一種折中的辦法。

其實出門在外,這種不傷大雅的爭執沒有必要上綱上線,比如說,我前天坐地鐵的時候,就看到有老人將自己的行李放在座位上,愛人帶著小孩站在她的旁邊,示意她將行李放地上,可她就是不理。這種事我們難得強求她,站了兩站就有空座位坐了。


山人的生活感悟


人品有問題!反映出來幾點:

1. 很流氓,很無賴,只為自己的舒服,無視他人。

2. 不講規則,不重視規則,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劣行!

反應到作為公司工作中 ,有極大的可能說明他有某種傾向,比如虛報發票,貪汙,浪費等。

作為奧的斯電梯,應該審視他在公司內部的職位和業務經歷,進行必要的審計,看看他是否在過往工作中,由於貪便宜,給公司造成損失。

這件事情,也不是個案吧,我們中國人上車後喜歡調換位置,佔用他人的位置,不太愛遵守規則,只圖自己爽,這個和跳廣場舞擾民的大媽,沒啥本質區別。

另外,也說明,在中國的飛機,火車上,第一沒有對這種不遵守規則的強力措施,第二沒有黑名單制度,對於這種惡行當事人處罰。

還記得去年從泰國飛回國內的航班,乘客用開水潑空姐麼?

在美聯航,美國航班上,美國的火車上敢用開水潑空姐嗎?敢不聽乘務人員的要求嗎?分分鐘讓你學會做人。

這個孫某,如果在美聯航,或者任何一個美帝的航班上這樣囂張霸道,我就佩服他。。。。如果不被打的頭破血流拖下飛機,算他本事。

如同中國大媽不敢到美國的小區製造噪音跳廣場舞一樣的道理。

做有損規則和公共道德的壞事,得不到處理,才是讓孫某這種人囂張的根源。


流浪在遠方的憂傷


如果屬實,它是奧的斯電梯員工,我就想告訴奧的斯電梯的領導, 它的言行舉止代表了你們公司的對外形象。即: 是你們公司培養了或者喜歡、或者欣賞、或者容忍這種行為的員工。

不要認為我說的苛刻,不要認為我無限上綱。因為它的思想意識,可以決定它的言行舉止;它的無理的胡攪蠻纏行為,都能有意無意的帶到工作的各個角落、各個方面。

你們公司領導是否就喜歡這樣的員工?是否為有這樣的員工自豪?

假如不喜歡就應該果斷的開除。

說明: 本文引用“它”為有意而為。

謝謝!

語言有點尖刻望見諒。





甲午金秋


高鐵霸坐男確實缺德也該受處罰,但他所在公司還真不能隨便開除他!


這兩天一段“G334列車上男乘客霸佔靠窗座位不肯讓”的視頻火了!據瞭解雖然經乘務員交涉,這位“男士”仍不肯讓出座位,位置被佔的女子被列車員安排到商務車廂的位置,列車員最終拿這位男子沒什麼辦法,現場該男子也沒受到任何處罰。由於視頻火了,目前濟南鐵路局已介入調查,最終如何處理還有待觀察!


假如這個男子是奧帝斯電梯或其他公司的的員工,其所公司能不能因此開除他?或該如何處罰他?

楊文戰律師認為還真不能隨意處罰: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單位的歸單位,社會的歸社會!

其所在工作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對其處罰,應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這類規定的約定範圍通常被限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與工作內容等有關的事項。但問題是該男子的行為與工作無關,屬於男方子私生活範圍,換句話說公司的規章制度無權對此進行處罰。除非該男子的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對勞動者進行處罰甚至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處罰、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賠償等。當然,也許該男子會因為事件曝光主動辭職,或者在單位處罰後不提異議,那就是不法律預測的範圍了。



當然,單位的歸單位,社會的歸社會,該男子的行為確實應該受到處罰,在現場列車員處理不力、沒有乘警介入,這都是不妥的!雖然給被佔坐女子安排了商務座,但客觀上也縱容了該渣男的不當行為!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等規定,可將該男子納入懲戒名單,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乘坐火車。公安機關也可以視情況對該男子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如警告、罰款甚至拘留。當然,這事兒應該現場做,希望今後鐵路方面或乘警對這類事兒能有更及時有效的應對措施,不要全等事件曝光再處理!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一夜爆火,針對這件事情鐵路部門應該有相應的處罰,不然會有更多人效仿,有座無座一樣,位置隨意,和平時坐公交一樣,豈不是亂套了,無賴一個,工作人員處理不果斷,讓更多乘客沒有安全感,這樣的無賴都處理不了,真的有惡性事件又怎能處理。配乘警何用?坐車拿工資玩嗎?國外處理的我們是不是應該借鑑一下,下一站停車上120加警察,直接抬走,醫院全方位檢查,費用自理,有病看病沒病擾亂社會拘留幾日豈不更適合這等人才,對於所在單位應該會有表示,畢竟給公司做了廣告,應該是出差等回單位就好了,有律師說不能解除合同,單位就這麼幹了又如何,起訴,?你看看這種情況哪個法官能幫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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