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數十人向臨平網紅店主下單出遊!金額多的上萬!如今店主失聯

 眼下,五花八門的營銷廣告悄悄潛入微信朋友圈,讓朋友圈越來越像“生意圈”。然而,基於口碑和信任的朋友圈,有時會讓你遇上麻煩。

 前兩天謝女士給我們微信爆料,說自己在朋友圈裡看見微信好友發佈的旅遊信息,剛好是想去的旅遊地,價格很優惠,於是報名後向對方轉賬10000餘元。簽證辦好後滿心期待,可沒想到對方已經聯繫不上了

餘杭數十人向臨平網紅店主下單出遊!金額多的上萬!如今店主失聯

出遊前被告知無法成行

謝女士告訴記者,發佈旅遊產品的是原先臨平北大街上一家名叫“品味”的店面老闆,這家店原先是做美食代購的。

今年6月,這家店的老闆開始在微信朋友圈裡發一些旅遊產品,包括新加坡、廣州長隆、海南還有迪士尼等。謝女士說,這家美食代購店開了很多年,她經常在那裡買東西,對老闆也多了幾分信任,也有不少老客會幫忙宣傳。

“6月底,我跟她買了8月20日去新加坡的旅遊產品,兩個大人兩個孩子,價格是10000多元。”謝女士說,“老闆稱,全部辦妥後會通知我。8月2日,我簽證辦好,再聯繫她時,微信沒回,電話也無人接聽。”

一連幾天沒聯繫上,謝女士把自己的遭遇發在了朋友圈,這一發,讓她看清了真相:朋友圈裡有和她一樣遭遇的人,他們建立了微信群,目前群裡已有38名受害者。謝女士說,群裡有人打通過老闆的電話,她說自己也是受害者。“我們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把錢要回來。”謝女士說。

李女士也是其中一位受害者,她向店老闆定了兩個大人一個小孩去長隆野生動物園遊玩,共轉賬5998元,老闆稱出遊前一週會提供航班號等信息。不料,前幾天,一同報名的朋友在出遊時間臨近時被告知無法成行,李女士聽聞趕緊聯繫老闆,卻發現對方不接電話也不回微信,並且店面也悄無聲息地關門了。

店面已經轉租

房東表示老闆兩個星期前就搬走了

根據謝女士和李女士的描述,昨天下午,記者找到了臨平北大街上的“品味”。

記者發現,店面的門頭字樣還在,但裡面的東西都已經被搬空,門上粘貼了“轉租”的字樣。

採訪期間,記者遇見了該店面的房東。房東表示,老闆兩個星期前就搬走了,還欠下他們一筆費用沒有付清。

記者撥打了該店面老闆的兩部手機,但電話均無人接聽。與此同時,受害者也在反覆給老闆打電話,偶有接通,對方稱無法出遊是因為上家出了問題,直言報警起訴均可,但是沒錢退款。

記者從區旅遊局瞭解到,對於在個人社交平臺發佈的旅遊產品,消費者在選擇前務必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並驗證發佈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即便選擇通過個人預定旅遊項目,也要向旅遊公司諮詢確認,明確旅遊合同的相關條款後再簽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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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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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 也可以提起訴訟

昨日,記者就此事諮詢了浙江寶簡律師事務所的朱碎有律師。

朱律師表示,按目前瞭解到的信息,代購店老闆估計沒有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資質條件,其與上游旅行社存在某種法律關係,至於具體屬於“履行輔助人”還是委託代理關係,尚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代購店老闆都有義務向旅遊者披露真實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包括具體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地接社、組團社等。目前是什麼原因導致旅遊者不能成行還不得知,如果是人數不夠不能成行,旅遊者的旅遊服務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已經收取的費用是要全額退還的。

在代購店老闆未披露其上游旅行社之前,旅遊者存在與代購店老闆之間的旅遊服務合同。在代購店老闆披露並提供相應證據後,旅遊者可以選擇代購店老闆或旅行社作為賠償的相對方。方式可以是與對方協商,或是請求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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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旅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發佈旅遊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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