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拒絕查身份證會被「抓走」嗎?權威釋疑

最近,昨天一名前記者被查身份證後撰文在微信瘋狂轉發,群深圳兩名女孩逛街被警察查驗身份證,後被依法強制傳喚的事,刷爆朋友圈。肯定有小夥伴關心:如果換作我,遇到警察查驗時該如何應對?難道我出門逛街、買菜,都攜帶身份證嗎?如果沒帶,豈不要被警察“抓走”了?

下面給小夥伴總結一下,遇到警察查驗身份時的“正確姿勢”——

Q:什麼情形下,警察可以盤查公民?

A:《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有違法犯罪嫌疑”是關鍵詞!但辨別“是否有嫌疑”的執法自由度比較寬泛,主要來自警察的專業判斷。比如,至少要有具體“形跡可疑”的情形,像神色慌張la、身上帶血跡la、有人指證la……隨便出門買個菜就被盤查?概率真心不高。

如果拒絕查身份證會被“抓走”嗎?權威釋疑

Q:什麼情形下,警察可以查驗公民的身份證?

A:《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鐺鐺鐺,趁機給小夥伴普個法:新的《居民身份證法》明確,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

一句話: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你被查身份證的可能性會增加!比如,長安君在地鐵裡、高鐵站,就被查過身份證。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你的義務,但總的目的,還是維護每一個人的安全。翻翻媒體報道就知道,很多逃犯,都是警察在火車站看神色後檢察身份證查出來滴!

Q:遇到警察查驗時,沒帶身份證怎麼辦?

A:最好隨身攜帶。如果沒帶,報出正確的身份信息,一般也可以。

除了身份證外,還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證明身份。

還有警察溫馨提示:“一些情形下,如果實在什麼證件都沒帶,能說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或者說出自己的詳細信息也是可以的。”因為有的警察在查驗身份時,會使用“警務通”,公民信息可以隨時查驗,說出正確的名字、工作單位甚至戶籍等信息都可以查出身份。

稍微放心些了吧?如果真的一時疏忽沒有帶身份證,也無需慌張,“替代方案”很多。只要不是自己“違法在先”或者警察“有意刁難”(兩種情況都不多見),都可以解決!最重要的是記住一點——現場配合警察執法,有不滿可事後申訴救濟。

Q:如果拒絕配合警察查驗身份,會被“抓走”嗎?

A:拒絕接受查證將面臨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情形包括:

(1)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構成治安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3)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時間:24小時);

(4)對於在管制現場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等。

可見,警察把當事人帶到派出所盤問,是附有條件的!必須是出於辦案需要、要有作案嫌疑,而不能隨意逮一個人去派出所盤問。儘管如此,如果你神色慌張又拒絕配合查證,警察會加深對你的“合理懷疑”……吧?遇此情形,儘量配合一下,其實是最合理省力的了。

如果拒絕查身份證會被“抓走”嗎?權威釋疑

Q:查驗身份時,難道警察就沒有義務?

A: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始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因情施策,確保安全。

還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告知:“我是×××(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請你配合。”經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說“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開。

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應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規範執法的,民警將受到教育(實際工作中,在人流密集場所查身份證,工作量很大,沒辦法挨個敬禮,這個小夥伴們也理解);而情形外的查驗,特別是在警察拒絕出示執法證件(即警官證)的情況下,小夥伴有權暫予拒絕,可以撥打110核實或“驗明身份”後,再予配合。

Q:遇到警察執法不規範,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A:公安機關內部是有一種警務督察制度。公民在遭遇警察執法不規範時,可以致電公安機關,要求警務督察到場,對涉事民警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審查;若發現警察執法行為不合法,應當場予以糾正。

此外,這兩個電話也很實用:(1)撥打110投訴;(2)撥打12389對民警違法違紀進行舉報。

公安執法規範化,任重道遠。每天那麼多次處警,那麼多人執法,遇上不規範行為的概率再低也不會是零。但只要一支隊伍有救濟機制、有自淨能力,就可以期待和信賴。遇到警察不規範執法?勇敢地拿起電話,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最後再嘮叨幾句:

最近,“警民”關係不太和諧的事件挺多。“深圳兩女孩被強制傳喚”事件不是第一起,想必也不會是最後一起。一些小夥伴出於逆反心理或其他原因,故意不配合警察正當執法。但不知你發現沒有?越是反抗,警察的強制措施就越“隨之升級”。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也是全球處警的通行規則。警民互信,是整個社會獲益;反之,警民撕裂,最終成本仍由你我埋單。互信的基礎,是規則。套用一個近期熱詞,就是“公安執法規範化”。

5月21日,公安部部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部黨委會議時強調,堅決整治、著力解決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規範化”是什麼?它意味著警民雙方,都掌握並踐行著一套細緻的、穩定的、可預期的執法規則。警察執法的每一個步驟及依據,咱們知曉;咱們要怎麼應對警方是合法適當的,也心中有數。這個“度”在哪兒?其實考驗著每一個人。而規則,是必須先確立的東西。否則,警民雙方都很難免於恐懼。

期待規則早日內化為習慣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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