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

某市某加工厂是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黎某从2011年至2014年间,采用销售不开具发票及将企业购买生产用油冲减为其企业运输的运费并不申报纳税的手段逃税。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共少报销售收入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及,冲减对外加油运费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上两项共计应缴增值税为二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黎某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

后,某市国家税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黎某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增值税八万元、滞纳金五万余元,并同时缴交罚款十八万元,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未补交。

以案说法,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图文无关)

法院裁判

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黎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至今未补交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交罚款应依法折低罚金,尚欠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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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以案说法,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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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黎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后,黎某补交部分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律师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做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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