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逃税罪案件,刑事立案后补缴税款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梁某注册成立炫某酒楼及“某江区某舞俱乐部”,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炫某酒楼与“某江区某舞俱乐部”被核准注销。经查证,梁某是炫某酒楼与“某江区某舞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某江区某舞俱乐部” 与炫某酒楼采取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为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每个月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稽查核实,自2011年x月份,炫某酒楼开始停止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x月至2013年xx月经营期间共欠缴税款二十余万元。

税务局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对炫某酒楼分别发出3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次催缴税费通知,梁某均未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稽查核实,自2011年x月“某江区某舞俱乐部”开始停止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x月至2013年x月经营期间共欠缴税款六十余万元。

税务局于2011年至2012年对“某江区某舞俱乐部”分别发出3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次催缴税费通知,梁某均未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涉嫌逃税罪案件,刑事立案后补缴税款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图文无关)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某辩解:其经营的炫某酒楼及“某江区某舞俱乐部”不申报缴纳税款是经营不善,入不敷出,其打算把某舞俱乐部卖掉后再去补缴税款。并且,某舞俱乐部多次被消防整顿停业,其想申请减免部分税款。同时,酒楼和俱乐部的签单太多,未能收回资金等原因致使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交税,并且觉得税费太高,想要求适当降低税费。

同时,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梁某的行为属欠税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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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法院经查,梁某经营的炫某酒楼及某舞俱乐部均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构成逃税罪,不属欠税行为。

人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炫某酒楼及“某舞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不申报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八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涉嫌逃税罪案件,刑事立案后补缴税款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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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涉嫌逃税罪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并不会因纳税人补缴税款而消除或免除刑事处罚。律师提醒,公民在享受该有的权利的时候也别忘了承担该有的责任与义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更加不可取,切不可挑战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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