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房價猛漲50萬,深圳夫妻玩「陰招」拒絕交房!

卖房后房价猛涨50万,深圳夫妻玩“阴招”拒绝交房!

近幾年的房價,總是在一波一波的調控下,保持穩穩上漲的趨勢。說好要賣房,合同都簽了,賣方卻因為房價上漲要反悔。這樣的案例,在一些樓市火爆異常的城市時有發生:有客戶自認倒黴解除合同了事的,也有被判強制執行合同的,也有被判賠償違約金及房屋漲價差額的……因為一再拒絕交房,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而被拘役的還是第一次聽說。

龍崗法院就審理了一宗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案件,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賣房業主夫妻二人均被判處拘役。

01後遇新政房價猛漲,賣房拒絕交易

2015年3月15日,王某夫婦以169萬元的總價,將自己位於龍崗布吉的一處房產出售給了鄧某及李某,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方依合同支付了5萬元定金和46萬元首付款,辦理了按揭和贖樓相關事宜。

到這裡,交易一切順利,賣方只等著銀行辦理好就能拿到尾款,而買方也一心想著很快就有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子了。萬萬沒想到,一個新政出臺,房價猛漲50萬,賣方分分鐘“翻臉不認賬”。

相信很多購房者都還記得房地產“3.30新政”,當時政策一出,深圳房價大漲,此次事件的賣方王某夫婦則以房屋漲價50多萬元為由拒絕過戶。

買方無奈像龍崗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產,獲深圳兩級法院支持,判決於2016年7月6日產生法律效力。然而,更讓人沒想到的是,被告實力演繹了“拒絕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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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賣房實力演繹拒絕三連

拒不交房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本應按照合同收取房款、交付房屋、辦理過戶的王某、錢某,對於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的釋法和勸解完全不理睬,拒不交房。

拒絕搬離

2017年7月4日,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搬遷公告,要求其在15日搬離該房產。結果,兩人在期限截止後,仍未搬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而此時,兩人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

王某被抓,錢某主動投案

隨後,案件被移交公安機關偵查,王某被抓獲歸案,錢某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於2017年11月14日,被執行主動交付了涉案房產。

龍崗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告已經交付房產,但其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王某歸案後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實,錢某主動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均有認罪認罰情節,且已履行完判決內容。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五個月,被告人錢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宣判後,二被告人沒有上訴,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此案的被告人王某、錢某就是典型的法律意識淡薄,還存在僥倖心理,最後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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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賣家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情況,買房人該如何應對?我們從維護買房人利益的角度來說,有五種情形(按獲益從低到高排序):

1、要求解除合約,返還定金;

2、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3、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要求賠償房價上漲的損失;

5、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強制過戶。

對買房人而言,解除合約,返還定金是最差的情形,因為此時房價上漲,只要回定金,於事無補,甚至因為錯過了好的買房時間,而導致準備的錢再也買不到類似的房子;甚至在有的城市調控政策頻出,不僅買不到類似的房子,還有可能直接失去購房資格。

而要求強制過戶,對買房人來說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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