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工作 協助單位險遭法院罰款

不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工作 协助单位险遭法院罚款

近日

因拒不配合法院執行調查取證,赤峰市紅山區某行政單位險遭西烏旗法院罰款處罰,在該單位“懸崖勒馬”認識到錯誤,並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後,西烏旗法院決定不予處罰。

不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工作 协助单位险遭法院罚款

2018年8月14日上午10時,西烏旗法院三名執行幹警經過四個多小時的路途奔波,到達赤峰市紅山區某行政單位調查霍某某與赤峰東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被執行人情況,在執行幹警向該單位檔案管理人員依法出示證件和調查函後,該單位檔案管理人員要求“必須分管副局長簽字確認後才可查詢”。執行幹警前往該分管副局長辦公室,敲門卻無人響應,返回檔案室詢問其聯繫方式,撥打手機也無人應答,無奈之下向其詢問該單位負責人辦公室位置,該單位工作人員卻含糊其辭不願告知,執行幹警只得自己打聽,找到該單位“一把手”後,執行幹警向其釋明情況,但其以“自己只管理行政事務,不負責具體業務”為由不配合協助執行,只是安排單位人員聯繫分管副局長,眼看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分管副局長仍然聯繫不上,被執行人隨時可能轉移、隱匿其財產。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焦急等待,面對該單位仍不配合的情況,執行幹警在嘗試最後一次溝通被拒後,決定對該單位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並將罰款決定通知其單位負責人。該單位負責人見執行幹警要作出處罰,當即一改故轍,表示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工作,併為之前的不協助行為道歉,隨即聯繫檔案管理人員配合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執行人員根據查詢結果及時採取了措施,沒有給申請人造成嚴重後果,執行法官決定不予處罰。

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不僅僅要靠法院,還要依靠協助單位和群眾的支持與配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西烏旗法院供稿

不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工作 协助单位险遭法院罚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