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关于敦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6月25日,温县人民法院、温县人民检察院、温县公安局、温县司法局联合发出通告,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将被赡养人限期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

温县关于敦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通告》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人民检察院 温县公安局 温县司法局

关于敦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

通 告

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来,在全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部分村、社区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等长辈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老人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现象。这些属于未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经普及法律、宣传政策、思想教育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为赡养老人,确保住房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有关解释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确保被赡养人住房安全。当前夏季来临、主汛期将至,为确保人员安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屋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在7月10日前主动将其父母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并尊重父母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故土难离、旧房难舍的,子女务必保证原住房安全、衣食无忧、住处环境干净卫生、基本生活用品齐全。否则公安、司法机关将自7月10日起,对于在扶贫摸排过程中发现有被赡养人居住在危旧房及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的情况,依据赡养义务人违法情节,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被赡养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纵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三、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维权。因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诉讼费减、缓、免,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申请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电话0391-6112348)。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和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人民检察院

温县公安局

温县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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