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又一重要举措!

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在8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这是内蒙古继建立完善河长制之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方案”共分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全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对实施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4部分。 “方案”要求,2018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2020年,湖泊健康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湖泊水域完整安全、水体污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还湖泊以宁静、和谐、美丽。

为确保“方案”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了完善全区河湖长体系,实行双总河湖长制,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湖长、自治区主席担任总河湖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总河湖长。自治区境内主要河流和重点湖泊由自治区级负责人担任河湖长。特别指出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居延海的副湖长由湖泊所在地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跨国界、跨省级和跨盟市级、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湖泊,由盟市级负责人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由本级负责人担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在全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上,要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开展湖泊沿岸生态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要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要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要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快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要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方案”对加强对实施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进度。8月底前,分级编制完成湖泊名录,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湖长体系;9月底前,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布湖长名单,并在湖泊显著位置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湖长、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湖泊分布、面积、水量、水质、调蓄能力等数据资料录入,实现“一湖一档”。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完善湖泊管理保护制度和法规,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考核问责。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