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又一重要舉措!

8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下發《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湖長制工作方案》

(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區各地在8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長制。這是內蒙古繼建立完善河長制之後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方案”共分總體要求、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全力推動重點任務落實、加強對實施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4部分。 “方案”要求,2018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長制,建立健全自治區、盟市、旗縣、蘇木鄉鎮四級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到2020年,湖泊健康保障體系更加完善,湖泊水域完整安全、水體汙染有效防控、生態環境有效修復,還湖泊以寧靜、和諧、美麗。

為確保“方案”實施,自治區黨委、政府明確了完善全區河湖長體系,實行雙總河湖長制,自治區黨委書記擔任第一總河湖長、自治區主席擔任總河湖長,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負責水利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擔任副總河湖長。自治區境內主要河流和重點湖泊由自治區級負責人擔任河湖長。特別指出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居延海的副湖長由湖泊所在地盟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跨國界、跨省級和跨盟市級、跨旗縣級行政區域的重要湖泊,由盟市級負責人擔任湖長。各湖泊所在盟市、旗縣、蘇木鄉鎮分級分區設立湖長,由本級負責人擔任,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湖區所有水域都有明確的責任主體。

在全力推動重點任務落實上,要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開展湖泊沿岸生態治理,改善湖泊生態環境;要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要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湖排汙口,嚴厲打擊廢汙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傾倒等違法行為;要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強湖泊水體的流動性,改善湖泊水環境;要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加快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等水生態綜合治理。加大生態環境良好湖泊的保護力度,加強湖泊水資源調控,進一步提升湖泊生態功能和健康水平;要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實行湖泊動態監管。

“方案”對加強對實施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提出明確要求。強化組織領導,把握工作進度。8月底前,分級編制完成湖泊名錄,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蘇木鄉鎮四級湖長體系;9月底前,在政府網站或主要媒體公佈湖長名單,並在湖泊顯著位置設立湖長公示牌,公佈湖長、職責、聯繫電話等內容;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湖泊分佈、面積、水量、水質、調蓄能力等數據資料錄入,實現“一湖一檔”。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監測監控能力。完善湖泊管理保護制度和法規,強化黨政領導幹部河湖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嚴格考核問責。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強化宣傳引導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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