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如何行使監察權」辦案重要環節,每分鐘都要在監控之下

「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办案重要环节,每分钟都要在监控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4月26日,福建省泰寧縣公安局副主任科員劉某被縣紀委監委留置。按照程序,當天調查組就要對其進行首次訊問。

“同志們都過來!”訊問前,劉某案調查組負責人、泰寧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範惠強招呼道。調查人員聚齊後,範惠強帶領大家一起認真重溫了監察法中關於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並著重強調,在開展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必須嚴格依照監察法有關規定全程錄音錄像。

“‘全程’二字看似簡單,卻是法法銜接的要害之處。”範惠強一臉嚴肅地提醒大家。錄音錄像的作用是證明取證工作的合法性,但實踐中,錄製設備的使用主要由調查人員自由掌握,如果不遵循全程的要求,收集的證據就是瑕疵證據,可能會影響法律效力,甚至被判定違法。

隨後,調查人員進入訊問室,向劉某出示了工作證和訊問通知書並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等劉某在相關文書上簽字後開始首次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起初,劉某的態度比較抗拒,讓調查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阻礙。”範惠強介紹說,由於劉某長期在派出所任職,具有較強的反調查能力,單純的語言交鋒難以取得明顯效果,使用其他調查措施尋找其犯罪證據就顯得非常必要,且程序上容不得半點瑕疵。

很快,調查組通過房產信息查詢和走訪,確定了劉某唯一住所和共同生活人員的情況,於4月28日對劉某住宅採取了搜查措施。調查人員向劉某家屬出示搜查證後依法開展搜查,對查獲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並製作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同時安排專人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案件由此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搜查中起獲了多本賬簿,上面記錄的是劉某向他人高息放貸的流水賬,其中多名借款人系劉某的管理服務對象”。調查組研判認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要證明劉某收取的這些錢屬於什麼性質,究竟是經濟往來、高息放貸還是行受賄款項?這就需要可靠的證據加以證明。

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人的證言證詞非常重要,必須有效固定。於是,調查組把目標鎖定在了兩名重要證人李某某、陳某某的身上。

5月13日,調查組對李某某依法採取詢問措施。面對調查人員開具的證據清單,李某某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出了自己與劉某之間不正當經濟往來的事實。然而,另一名重要證人陳某某已經在2016年因開設賭場罪被判刑,此時正在監獄服刑,這對調查取證錄音錄像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規依法,深入調查!”5月17日,調查人員攜帶便攜式錄音錄像設備,馬不停蹄趕往監獄。在辦完相應審批手續後,調查人員將陳某某帶到提審室開展詢問,最終證實了陳某某在泰寧開設賭場期間與劉某的不正當往來情況,整個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面對大量鐵證,幾次訊問後,劉某防線崩塌,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以提供資金供他人從事賭博並從中收取高額利息的方式,收受監管對象錢財等職務犯罪問題。6月11日,劉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依法履行職責是有效行使監察權、更好地發揮監察作用的基礎。“監察法中對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的規定,既是對重要取證工作的規範,也是對調查人員的保護。只有通過全程記錄、錄音錄像等嚴格的程序設計和細緻的監督舉措,才能切實把規矩嚴起來。”泰寧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樂仁昌這樣表示。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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