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讀|遭遇超長試用期,勞動者不必忍氣吞聲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新入職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對試用期的約定不能重複且不得超過一定長度。

在實踐中,有一些單位不知是出於無知,抑或是有意為之,總是想方設法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延長勢必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下案例提醒勞動者,如果遭遇超長試用期不必忍氣吞聲,應敢於和善於通過行政手段、勞動仲裁和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薦讀|遭遇超長試用期,勞動者不必忍氣吞聲

試用期超法定長度,須補發工資差額並支付賠償金

大學畢業的沈茵幾經努力,終於被一家公司錄用。可是,該公司提出一個苛刻的條件,即試用期要長一些。考慮到找一份好工作不易,沈茵只好答應。

2018年1月8日,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其中,合同約定其試用期5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4200元/月,轉正後月工資5200元。

沈茵上班2個月後,曾要求漲工資。公司說,試用期限和工資待遇方面的約定出自雙方自願,須遵照執行。

【說法】

該公司的說法不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據此,

沈茵的試用期至多隻能是2個月,而實際約定為5個月,超過法定期限3個月,該公司的做法顯然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鑑於沈茵是2018年1月初入職,5個月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對超過法定期限3個月試用期,她現在可以要求該公司按每月5200元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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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延長試用期,再以試用不合格解聘構成違法

2018年1月底,曉琪入職一家信息公司。公司安排她從事信息收集與統計工作,並簽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1個月。

可是,曉琪因缺乏相關技能,考核業績不佳,公司認為她難以勝任工作,並在1個月試用期滿前作出了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結論。

此時,由於公司接了好幾單市場調查統計任務,人手不足,就沒有辭退她,只是將她的試用期延長2個月。

延長後的試用期又到期了,曉琪的考核業績仍未達到公司要求。於是,公司在2018年4月底將曉琪辭退,理由是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說法】

該公司的做法屬於逾期辭退和違法辭退。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是說,員工在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需在試用期屆滿日前完成勞動合同解除程序。在試用期屆滿後,即便企業未辦理轉正手續,該員工也事實上屬於轉正狀態。

本案中,公司擅自決定延長曉琪的試用期,導致1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長達3個月,這顯然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公司延長的2個月試用期不成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公司正確的做法是最初約定的1個月試用期內,以曉琪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她解聘。可是,公司沒有這樣做。既然如此,曉琪就順理成章地自動轉為公司正式員工。在其轉為正式員工後,公司再以試用期內不合格為由辭退她,就構成了違法解約。

由於公司構成違法,曉琪自然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薦讀|遭遇超長試用期,勞動者不必忍氣吞聲

因調崗被二次試用,員工可主張正式工的待遇

小董是學會計的,大學畢業後應聘一家公司的行政崗位,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轉正後月工資4500元。

最近,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要把小董調到財務科。在正式續約時,公司稱因調了崗位,要有一個學習、適應的過程,需再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內其月工資為會計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即4000元。對此,小董雖有異議但很無奈。

小董想知道自己被二次試用,公司違反哪些法律規定?她到底應該享受什麼待遇?

【說法】

該公司與小董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是說,同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無論是續簽合同,還是調崗、晉升、降職,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薦讀|遭遇超長試用期,勞動者不必忍氣吞聲

本案中,小董的第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同意續簽,說明對小董的品質、工作能力是認可的。因此,儘管調了崗,也無需且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來進行考察。而該公司再次約定試用期本已違法,又只按會計崗位工資80%的標準向小董支付工資更是錯上加錯。

小董現在有權要求該公司改正。

此時,小董可以主張公司與她再次約定的試用期條款無效,要求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月工資標準至少應當按該公司會計崗位最低檔工資執行。

另外,由於重新約定的試用期依法不成立。因此,當小董不能勝任財會工作時,該公司也不得以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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