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七)——第60-61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七)——第60-61條

淇縣審計局幹部 王璐

接力朗讀音頻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汙、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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