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2016-2018年按當年中央標準25%補貼

廣西百色發佈新能源汽車補貼,2016-2018年按當年中央標準25%補貼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發展行動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0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5〕51號)等精神,根據《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百色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百政辦發〔2017〕28號)關於制定百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要求,為減少我市汽車尾氣排放,改善城市空氣質量,加強我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工作力度,完成我市“十三五”期間推廣新能源汽車目標任務,特編制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和範圍

(一)對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產品公告”)的百色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產業補助。

(二)對購置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內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並在百色市行政區域內上牌的有關消費者給予購置補貼。消費者須為百色市行政轄區機關事業單位、在百色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註冊的獨立法人、登記戶口的自然人、非註冊地戶籍且在註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私人消費者。財政補貼重點支持對象:一是重點支持公交、客運、公務、市政、郵政、出租、旅遊景區、機場通勤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二是支持私人消費領域推廣純電動汽車,私人消費者補貼對象僅限於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三)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給予建設運營補貼。

二、資金來源和安排

根據《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百色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百政辦發〔2017〕28號)相關要求,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實行市縣兩級分擔原則,市縣兩級各按補貼額的50%分擔補貼資金。市級安排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年度資金預算,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交通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委等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產業發展及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進行審核把關,報市政府審定後支付。各縣(市、區)按照資金分擔要求,落實相應補貼資金。

三、補貼標準

(一)產業發展補助支持。

百色本級科技計劃資金、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優先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研發、企業創新能力建設、產業化項目、技術改造和重大引進項目。對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公告的百色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每款汽車產品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購置補貼。

根據中央、自治區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財力狀況等實際情況,實行如下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數量及標準:

1.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數量:按我市財力保障能力情況,“十三五”期間全市補貼的推廣新能源汽車數量為7000輛 (標準車),待全市“十三五”期間完成財政補貼推廣新能源汽車7000輛(標準車)後,不再進行補貼。如遇同批次多個消費者申報將超過補貼全市推廣新能源汽車7000輛(標準車)時,補貼支持按照“符合申報條件的時間先後、申報時間先後、重點支持對象先後”依次排序的原則予以支持。

2.補貼標準。我市按照新能源汽車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分層級給予購置補貼。一是公共服務領域(公交、客運、公務、市政、郵政、出租、旅遊景區、機場通勤等):在百色市行政區域內上牌並在百色市轄區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2016年-2018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35.7%發放,2019年-2020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8.5%發放;在百色市行政區域內上牌但未在百色市轄區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2016年-2018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發放,2019年-2020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0%發放。二是私人消費領域:在百色市行政區域內上牌並在百色市轄區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2016年-2018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發放,2019年-2020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0%發放;在百色市行政區域內上牌但未在百色市轄區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2016年-2018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15%發放,2019年-2020年按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12%發放。

市縣兩級各按補貼額的50%分擔補貼資金,縣(市、區)財政補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財政負責承擔。待自治區獎勵資金下達後,市縣兩級各按自治區獎勵額的50%分配獎勵資金,補充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

(三)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對百色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補貼標準:按單個充換電終端輸出最大功率補貼,直流充換電設施每千瓦補貼300元,交流充換電設施每千瓦補貼2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總投資的20%。市縣兩級各按補貼額的50%分擔補貼資金。

四、對補貼對象的要求

(一)對車輛的要求。

本實施意見所述的給予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是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並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對購車用戶的要求。

對於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用戶,補貼對象僅限於購置新能源乘用車,且購買同一款車型(按照公告型號)只享受一臺購置補貼。營運車輛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三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否則,購車時間不滿兩年的用戶,需全額返還購置補貼;購車時間超過兩年但不滿三年的用戶,需返還50%的購置補貼。需返還的購置補貼全部返還到位後,車輛管理部門憑車輛註冊所在地的縣級工信和財政部門出具的返還證明等方可辦理車輛轉讓過戶手續。

(三)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插座等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等國家、行業或地方關於新能源汽車專用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

根據百政辦發〔2017〕28號,本意見所提及充換電設施補貼範圍為百色市範圍內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與佈局專項規劃建設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不符合規劃或自建自用的充換電設施政府不予補助。

五、補貼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

(一)產業補助。

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公告後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請,經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財政下達補助資金。

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佈的產品公告車型清單。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4.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購置補貼。

百色市轄區(含百色所轄縣區)範圍內購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財政補貼重點支持對象等,將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入戶後(營運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萬公里),於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分兩批向車輛註冊所在地縣級政務服務中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窗口或縣級工信(經貿、經濟)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縣級工信(經貿、經濟)部門受理後應聯合縣財政、發改部門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如交通、旅遊部門等)審核後於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經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改部門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分別下達補助資金。待全市“十三五”期間補助完成推廣新能源汽車7000輛(標準車)後,不再進行補貼。

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資金申請表(單位及個人用戶分別為附件1、附件2);

3.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清單;

4.購置車輛取得的發票複印件;

5.註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

6.屬單位用戶的,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附件6);屬個人用戶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以及本人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附件6);

7.新能源汽車所有權三年內不向市外用戶轉移承諾書(附件7);

8.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在充電設施建設完工的年度終了後,次年2月底前,向當地縣級發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縣級發改、住建、財政、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提交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級發改、住建、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審核通過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分別下達補助資金。

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資金申請表(附件3);

3.項目備案批覆文件複印件;

4.充電設施建設安裝以及驗收合格等證明材料;

5.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附件6);

6.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六、建立懲罰機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格等處罰措施,同時違規企業三年內不準進入百色新能源推廣應用領域:

1.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2.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3.銷售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型號、電池容量、技術參數等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

4.購置的新能源汽車三年內轉讓至市外的。

(二)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七、本實施意見由市財政局、工信委、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補貼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文件發佈之日起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須在文件發佈之日起半年內提出補貼申請,文件發佈之日後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須在達到申請條件起半年內提出購置補貼申請。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財政補貼資金。待全市“十三五”期間完成財政補貼推廣新能源汽車7000輛(標準車)後,不再進行補貼。

九、在意見執行過程中,如中央、自治區相關政策有調整及發生其他不可預計情況,相應調整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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