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岳父拿錢買車,女兒要離婚,24萬的車歸誰?

準岳父拿錢買車,女兒要離婚,24萬的車歸誰?

孩子登記結婚前一星期

老丈人拿錢買車落戶準女婿名

不想,沒多長時間

女兒與女婿因房子問題鬧翻

女兒提出離婚並讓男方返還車輛

遭到拒絕

為此,女方一氣之下

將男方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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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化名)和李豔(化名)在網上相識

李豔長得很漂亮,比陳剛小3歲

兩人一見傾心,談起了戀愛

2017 年10 月

在陳剛的強烈追求下

李豔答應嫁給陳剛

但是有一個條件,要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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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承諾登記後馬上買房

對此李豔沒有意見

登記前一週

李豔的父親給女兒24 萬元買了一輛車

因李豔不會開車

便把車登記在了男方陳剛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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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兩個月後

陳剛並沒有買房

並且告訴李豔

自己家庭其實並沒有那麼富裕

根本買不起房子

兩人為此大吵了一架

李豔覺得自己被陳剛騙了

提出離婚

準岳父拿錢買車,女兒要離婚,24萬的車歸誰?

然而,讓李豔沒想到的是

當初父親給錢買的車

陳剛卻不打算返還

他認為這是李豔父親贈與他的

李豔認為陳剛存有嚴重欺騙行為

遂到法院起訴陳剛

要求離婚及返還車輛

這種官司能打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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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兩人的婚姻已無法繼續

原告父親為其女兒結婚而購買的車輛

在性質上屬於陪嫁物

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最終判決雙方離婚

被告應返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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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贈與需當事人明確有贈與意思表示嗎?

審理法官: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贈與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或口頭合同及其他形式來完成。其不僅要有贈與的行為,還需要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父親為其女兒結婚出錢購車,供婚後使用,但並沒有將涉案車輛贈與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涉案車輛是女方父親贈與自己。

被告自認是因與原告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到其名下。

婚姻是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統一體,結婚不僅僅是登記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還是結婚後雙方的共同生活。

本案中,雙方未共同生活,因此所附條件並未成就,故涉案車輛並非系對夫妻倆的贈與物,而是女方父親贈與其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

記者:車輛已經登記到被告名下,等於取得所有權嗎?

審理法官:

車輛作為特殊的動產,其並不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因購買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購買車輛取得所有權後,可因所有權人的處置行為

而發生相應的物權變動。

本案中,涉案車輛是在婚前由原告父親出資為女兒購買,因購買而取得涉案車輛的所有權。

之所以登記在被告名下,是因為女兒不會開車,被告工作在外地,為方便照顧原告才將車輛登記在被告名下。其顯然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更沒有其他的處置行為。因此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仍然屬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

記者:婚前為女兒所購車輛屬於陪嫁物嗎?

審理法官:女方父母往往在女兒出嫁前陪嫁一定的財產,並已成為當今社會普遍的社會習俗。

關於陪嫁物的法律性質,通說認為,在婚姻登記前的陪嫁物,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在結婚登記後陪送,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自所有,或共有。

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本案中,原告父親在女兒婚前為其購買了價值24 萬元的汽車,故該車在性質上屬於女方陪嫁物,且系婚前陪嫁財產,因此應屬於李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

本案車輛並不是因車輛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而是在婚前原告父親支付購車款時,原告方就已經取得了車輛所有權,故主張涉案車輛是婚後共同共有的財產與客觀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女方父母陪嫁的車輛應定性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婚後共同共有或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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