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盗窃租房内物品获刑七个月

临湘李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等3人居住,但没成想这却成了“引狼入室”,王某等人趁主人外出旅游之际,在屋内大肆偷盗,几乎把房屋内搬空。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和马某(已判刑)及梁某(在逃)3人租住临湘市李先生家中。3人趁合租人刘某家中无人之机,翻窗入室,盗得洗衣机1台、电视机1台、美的烟灶套装1套、电磁炉1台、电冰箱1台、台式电脑及CD机各1台、热水器1台。尔后,又趁房主李先生家中无人,将李先生家的热水器1台盗走。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被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20元。李先生家中被盗的热水器,因被害人李先生无法回忆购置时间和价格,被盗物品的时间间隔久,无法认定该物品的价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系入户盗窃,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盗窃违法所得应予退赔。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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