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導師——托尼·卡蒂|琉球危機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國國際法挑戰和衝擊的儒家世界秩序

法意导师——托尼·卡蒂|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

法 意 導 言

2018年7月16日—20日,第一屆“法意”暑期學校將在北京大學舉行,主題為“帝國、革命與憲制”。帝國之為問題,是要研究古今帝國之觀念和諸帝國之構造,嘗試將帝國作為一種形成與消解的普遍秩序,並探析20世紀的政治-社會革命與帝國觀念、帝國構造之間豐富的歷史關聯。為了從較為全面的視角瞭解“帝國”,“法意”共邀請了9位國內外學者授課,與學員們分享他們最新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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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导师——托尼·卡蒂|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法意导师——托尼·卡蒂|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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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法意暑期學校的九位導師,自上至下、自左至右分別為殷之光、趙曉力、強世功、劉小楓、蘇力、汪暉、Dominic Lieven、章永樂、Tony Carty

本期推送《琉球危機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國國際法挑戰和衝擊的儒家世界秩序》(The Crisis of the Ryukyus 1877-1882: Confucian World Order Challenged and Defeated by Western/Japanese Imperial International Law)一文,作者是Patrick Sze-lok Leung和Anthony Carty。該文節選自託尼·卡蒂教授(Anthony Carty)和簡·尼基曼教授(Janne Nijman)的新作《統治者的道德和責任:作為世界秩序的正義法治原則在歐洲和中國的起源》(Mor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Rulers:European and Chinese Origins of a Rule of Law as Justice for World Order)。本文是“法意”暑校專題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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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介紹:託尼·卡蒂

託尼·卡蒂教授(Prof. Anthony Carty)目前任教於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卡蒂教授在批評理論和國際法領域著作頗豐,他還是“帝國與國際法譯叢”編委。卡蒂教授曾任教於清華大學、香港大學和英國阿伯丁大學等國內外著名高校。

琉球危機1877-1882:

受西方/日本帝國國際法挑戰

和衝擊的儒家世界秩序

編譯/張瀚天

1. 引論

關於日本吞併(integration)琉球,中日史家各有不同的說法。中國把日本的行徑視為奪取了中國的一個屬邦,而日本則強調,琉球從十七世紀起就受日本轄制,並最終併入日本。從國際法角度來看,要理解這一政治危機的實質,關鍵是確定琉球是否為獨立國家。日本明治政府不承認琉球的獨立地位,從而認為吞併琉球純屬日本內部事務。因此,日本人並未使用“吞併”一詞,而是用了日語詞“處分”,即處置或處罰。這種觀點,在日後也得到了二戰後的美國外交官喬治·H·克爾(George H Kerr)的支持,他認為琉球自十七世紀就失去了獨立地位。琉球被吞併之後,又歷百年,沖繩美軍基地問題不斷,於是這一歷史事件再次得到關注。而在國會上,安倍晉三對琉球王國的歷史地位問題閉口不談。在政客與學者群體中,這一問題依然未決。

除了吞併的合法性問題之外,中國學者汪暉提出了一個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他認為日本的行動是邁向現代的歷史進步,它使得國際法消解了朝貢體系,並導致帝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的發生。他把這一危機看作“以西方國際法為規範的民族國家關係與以所謂朝貢關係為框架的傳統區域秩序之間的衝突、協調與妥協”。一面是中國想要維持朝貢體系,另一面是日本把“歐洲國際法作為基本概念和框架”,並最終在東亞建立了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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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Carty與Janne Nijman 新作英文版

圖片來源:https://global.oup.com/

本文將嘗試重新描繪日本奪取琉球這一事件。在十九世紀晚期,帝國主義者們操弄國際法,用它的一套規則,來證立擴張與殖民的合法性。在此,像琉球這樣的弱國,其生存是沒有保障的。同時,儘管中國的朝貢體系已捉襟見肘,而且看起來並不平等,但這一體系其實更接近日本所違背了的那種絕對的倫理價值。另一方面,中國“只有觀點,而無力量”,因而無法重建琉球王國。這一政治危機並沒有展現什麼“現代性”,而只是說明了,國際秩序沒有道德性可言。

2.琉美條約(1874年7月):

十九世紀晚期國際法的性質

作為討論基礎,我們要把國際法與朝貢體系相比較,從而理解其特徵。與後者相比,前者往往——如在汪暉的文章中——被描繪成現代的標誌。在這種說法所描繪的圖景中,面對現代,前現代不可避免地會衰落。但要了解西方國際法的實況,更好的材料是馬修·佩裡(Matthew Perry)司令(船長)1854年在與琉球的條約談判中表現出來的務實態度。不同於朝貢體系,西方國際法體系並不包含對世界秩序的全面系統的看法。即便是在歐洲內部,它也不過是一系列條約而已,部分是雙邊的,部分是普遍的,這兩類條約構成了所謂的“歐洲公法”。這個條約體系只有在一種條件下能產生類似普遍秩序的東西,那就是在普遍和約的背景下,例如《威斯特伐利亞》、《烏特勒支》、《維也納》,以及最近1990年的關於德國,尤其是其東部邊境的歐洲四強協議。

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中,對一個國家的存續問題的規定是極其有限的。和約明確了,王侯,甚至更低等級的統治者,都可以不受轄制地自由訂約和宣戰,但和約沒有更多的條款來保證國家的存續,君主的國際法人格完全繫於其家族,以及繼承法上的君主世系。尤其是,這一“法律秩序”中沒有關於安全的理論和思想,就君位繼承問題,君主可以任意相互攻訐。於是,歐洲思想家們處理國際秩序問題的方式也是二元的,依此方式,法律或國際法的規定並不能窮盡所有問題,而力量平衡的原則從根本上了支撐了這一思考方式。基於力量平衡原則,如果一國力量的增長超過某一限度,而可能打破平衡,先發制人的攻擊就有必要,同時,在缺乏全球規範性秩序的情況下,各國都努力提高自己的相對實力。具體來說,這一原則也意味著,小國,甚至中等國家的消失,只要不太影響力量平衡,就無關緊要。因而,如下文所述,西方大國對琉球問題毫無反應,而在1895年,卻有三大國堅決行動,干涉還遼。原因在於,西方明白,吞併遼東將導致日本對中國的全面滲透,並終結西方列強在中國建立的條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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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版圖

圖片來源:http://internationalrelations.org/peace-of-westphaliatreaty-of-westphalia/

以上論述並不是說,視弱國為無物,對其不管不顧,在道德上是可能的。我們所要闡明的是,不義之舉會在歷史上陰魂不散。1951年的《洛杉磯條約》並未完全消除滿清滅亡、天朝崩潰的餘波,因為中國甚至並未訂約,條約也不包括相關的問題,這是一個巨大的法律和道德空白。但要在這一領域展開歷史研究,殊為複雜,因為1943年《開羅宣言》所體現的價值觀,已經背離了十九世紀晚期的觀念,為今天我們理解昨日製造了困難。

而本文將首先聚焦於佩裡,以例證法展示其思路,並由此推廣到一種法律秩序理論。佩裡在提交給上級的備忘錄中,詳盡說明了美國的各項目標,其主旨是推進在東亞的貿易與經濟擴張,在手段上,可以訂約開放邊境,也可以在情勢必要時吞併領土,而不必顧及道德。佩裡認為俄國,尤其是英國,在利益上是美國的對手,他指出,英國牢固控制了新加坡和香港,從而已經封閉了南中國海。美國的目標應當是,棄南海而取東海,保持其開放,最好的手段是開放貿易和人員流動,但在必要時,也可以奪取領土。在美國或西方的眼中,對與日本簽訂條約的目標,並不存在什麼法律上的限制,唯一的是可以確定的是,面對抵抗“開放貿易”的行為,可以採取一切必要的壓制與強力,甚至最終不惜開啟戰端,征服一國,奪取領土。佩裡感覺到琉球人是絕不情願的,而他在報告中的估計是,對此不需要動用武力,只需施壓即可。只需作出施壓的姿態,他就能得到他想得到的東西。這個所謂的“條約”並不包括任何雙邊談判,而只是佩裡所提要求的一個列表,也就是他認為美國所需要的東西。於是,在同一封公文中,佩裡以如下蠻橫之語,陳述了問題的“規範性維度”:

我覺得,佔領這些島嶼的主要港口,以停泊我方戰艦,併為各國商船提供安全庇護,這些措施不僅能從國家必要性之法則(the laws of state necessity)上得以證成,也能因其結果而進一步得到支持,原住民的生活條件將會改善,雖然伴隨著文明而來的那些惡也會降臨於他們。

在作出這個結論之後,佩裡面臨的問題是,琉球人極不情願就任何問題與他達成任何協定,不論這些問題多麼枝節。他遇到困難的,除了其他問題之外,主要是琉球人擔心自己在未經中國同意的情況下不能自行訂立協定。他們否定自己的訂約能力,但未曾提及與薩摩藩的臣屬關係,而是堅持自己隸屬於中國。佩裡不覺得這些觀點有什麼意義,對其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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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疆域圖

圖片來源:https://www.quora.com/

到此,我們可以就國際法以及國家地位(statehood)的本質得出一些初步的總結。在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下,國際法並不保證國家的獨立。它們必須有能力自行維持獨立。這一結論源於穩定和公認的事實。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下,如果一位君主有能力獨立於任何外部強權,他實際上就有能力締結條約。如果這位君主的領土被另一君主所奪取,那麼締約能力就會歸於新的君主。所以美國唯一關心的,就是誰有能力簽訂美日或者美琉條約。國際法人格就是由條約規範所指明的那些主體。關鍵問題是,有一個實體有效地控制著某一領土及其人民,換言之,這一“法秩序”中並沒有倫理目標,也沒有人類福祉的概念,它只是諸國用以實現自身目的的手段,一種純粹形式性的手段。甚至連國家被武力顛覆,都不是國際法問題。卡塞西在對國家地位的當代含義研究上是一位權威,他總是讓可能存在的民族自決原則從屬於既有國家的領土完整原則。他說:

新的狀態在法律上並不會被承認為有效,除非這些狀態可以被作建立在穩固持久的權威基礎上。只要“新人”不能證明他們已經牢固地取代了之前的權威,新狀態就不能獲得國際法上的合法性。實力是合法化的首要來源。

因此,中國從琉球人福祉的角度反對日本吞併琉球,這種意見在美國人看來沒有法律意義。美國關心的是能否實現其戰略目標:把琉球包含在開放港口的名單中。

於是,據美國的記錄顯示,在1872年11月5日的一份照會中,日本宣佈琉球是“日本帝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琉球與美國在1854年7月11日所定條約之條款,本政府自然應當遵守”。這一說法得到了美國國務卿費什的默許。美國駐日公使在得知琉球被吞併以後,只是問日本是否會遵守1854年條約,日本人給出了保證。費什於是表達了他的準可:應當認為,一個國家被吸收或吞併,並不免除它在被吸收或吞併時對第三國所負的義務。

3.從日中兩國檔案看琉球問題

3.1

琉球國際法身份的概況

(至1870年代)

在十九世紀國際法被引入之前,東亞世界不存在“主權”或者“獨立”這樣的西方概念。中國的世界秩序是通過朝貢體系,而非條約,得以發展的。屬國要按期向中國朝貢,中國則賜與冊封或商業利益。中國的屬國與西方的保護國儘管有些許類似,但不顧東亞歷史語境就把二者等同起來,是非常不妥的。根據西方國際法,保護國或附屬國不能未經宗主國批准而簽訂條約,而中國朝貢體系的性質則迥乎不同。朝貢並不意味著中國主宰了屬國的內外事務。如J. K. Fairbank和S. Y. Teng所言,朝貢體系“逐漸被中國統治者用來實現自衛的政治目的”,“在實踐中,它以商業為重要和根本的基礎”。換言之,朝貢與西方概念上的獨立是可以兼容的。

自明代以來,琉球都是中國的朝貢國。而在被薩摩的島津家入侵之後,琉球成為薩摩藩的屬國,之後薩摩派委員到琉球管理經濟甚至政治事務,琉球成了中國和日本的雙重屬國。子無二父,臣無二主。為了緩和尷尬,並使其外交關係合法化,琉球稱中國和日本為其父母。更重要的是,這一雙重臣屬關係得到了中國的默許。薩摩藩把琉球作為對外貿易的中介,卻不想統治這個王國,因而也應該樂見這種默許。儘管中日之間沒有條約,現狀卻為雙方所接受。於是琉球在雙重臣屬期間就享有了實質的獨立。

如上文所強調的,東亞的“附庸國(vassal state)”概念與西方不同。中日兩國都把琉球視作屬國,但西方列強卻不這麼看,它們把琉球視為獨立國家。如東亞其他國家一樣,琉球在十九世紀之前與西方沒有官方交流。1852年,佩裡啟程,航向遠東。在到日本之前,他先抵琉球,並與琉球王國達成條約。隨後是法國人和荷蘭人,他們在1855年和1859年與琉球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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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漢朝的朝貢體系得以復興

圖片來源:https://www.emaze.com/@AFROWZCL

以上的歷史事實僅僅展現了當時國際關係的複雜性。朝貢體系雖然已經存在了數百年,但在國際法上依然難以界定。儘管中日被尊為宗主,但屬國仍能自行制定政策,並享有實質獨立。而與西方列強簽訂的條約進一步確認了琉球的國際身份。其後,在1881到1882年,美國為簽訂美朝條約,與中朝兩國交涉,此時美國也不承認朝鮮是中國的保護國。這展現了朝貢體系的脆弱性和模糊性,這種屬性源於中國的世界秩序觀念與西方法學之間的差異。隨著西方列強一起到來的,是國際法的衝擊,並東方世界秩序的逐步崩潰。衝擊也使局勢有了多義性,於是正迅速學習西方文化和國際法的日本,便有機會奪取中國的屬國琉球,甚至朝鮮。

3.2

兼併琉球:

過程與理據(1871-1879)

在中日雙方的默許之下,琉球的雙重朝貢狀態穩定持續了兩百年,但這一狀態的穩定性,隨著西方列強的到來而被削弱了。中國當時正努力保存傳統,而日本則更敏感,更願意順應變動的時局。日本人力圖用西方國際法的秩序取代東亞世界秩序,這一努力最終導致了日本對琉球的吞併。

1871年廢藩置縣,建立中央集權政府之後,副大藏卿井上馨建議把琉球併入日本帝國。為支持這一主張,他強調了日本與琉球之間的關係,稱琉球王國的始祖舜天來自日本。琉球的語言,社會風俗和政治制度都與日本相近。而在地理上,琉球以及其他離島都接近日本本土。

井上稱,琉球過去是薩摩的屬邦,但根據上文所述的儒家原理,琉球只應忠於一個宗主,亦即日本。他批評了琉球的不忠,認為琉球既為日本屬邦,卻又奉中國正朔,受中國冊封。因而,政府應當改變這種關係,把琉球王召至日本,揭露其不忠,並說明兼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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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軍隊與薩摩軍作戰

日本政府雖然宣稱琉球只應臣屬於日本,但其實明白琉球同時也臣屬於中國。日本政府沒有采納井上的建議,而是在1872年召琉球國王代表來東京祝賀維新,作為加強日本法律地位的第一步。為向國際社會展示日琉之間的法律關係,明治天皇封琉球王為“琉球藩王”,而且琉球的外交,包括先前與西方簽訂的條約,都由日本外務省控制。稍後,在1874年,琉球事務轉由內務省負責,以暗示琉球是日本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國家。以上這些行動的目的都在於展示日本對琉球的宗主權。在此,宗主權既有東方的含義(冊封),又有西方的含義(對他國政策的控制)。

1874年之前,日本對琉球的態度從不激烈。1874年遠征臺灣顯然是日本對琉政策的轉折點。遠征的起因是1871年牡丹社事件,即琉球人被臺灣生番殺害。鹿兒島縣參事報告了這一事件,並建議為琉球人復仇。在此情況下,兵部少輔山縣有朋,倡議改變琉球兩面臣屬的現狀。他指出,琉球的這一雙重臣屬關係從未得到國際協定的清晰界定。在殖民主義背景下,琉球因其地位模糊,有被西方控制的風險。因而,應該用國際法更正這一雙重臣屬關係,並代之以單獨與中國或日本的、法律上沒有歧義的關係。

山縣想根據西方標準來界定臣屬關係,他主張,中國對琉球的宗主權只是名義上的。他解釋說,琉球缺乏資源,於是只能假意臣服中國,奉中國皇帝所頒正朔,以換取中琉貿易。山縣認為,琉球是在欺騙中國人。相反,琉球人長期在薩摩所派官員的治理之下,更重要的是,琉球人是向日本政府報告了他們在臺灣遭遇的不幸,這表明他們仰慕並依靠日本。於是他建議用他的理據與中國交涉,以獲得對琉球的控制權。

1874遠征臺灣為日本提供了一種觀點,來支持其對琉球的宗主權主張。日本人稱這次遠征是為回應1871年牡丹社事件而採取的懲罰性行動。遠征之後,中國在與日本的《北京專約》中承認: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為不是。

“保民”一語後來經一位為日本工作的法國法學家居斯塔·布瓦松納德(Gustave Boissonade)解讀,以證明日本統治琉球的合法性。他把琉球視為半獨立國家,但由於兩個原因,這一情況正在變化。一是明治維新廢除了封建領主權利而建立了中央集權國家。於是,東京政府繼承了薩摩藩作為琉球宗主的特權。二是牡丹社事件。布瓦松納德稱,日本為保護其人民而入侵臺灣,實際上就是在行使國王的主權,因而日本在琉球的權力就會得到進一步擴大。而且,根據“保民”一語,他主張中國已經承認了琉球人是日本臣民。然而,中國人和琉球人並不接受布瓦松納德的理據。首先,沒有證據表明琉球國王要求過日本人代表自己入侵臺灣。向德宏(和名幸地親方朝常)是國王的姐夫,他後來稱琉球人從來都不歡迎日本入侵臺灣。因而,基於琉球的態度,似乎很難以這次遠征來證明琉球是日本的保護國。其次,布瓦松納德對《北京專約》的解讀也難以使中國人信服。入侵臺灣之前,日本宣稱在牡丹社事件之前,還有幾個日本人在1873年於臺灣被害,並以此為入侵的另一藉口。因此,張啟雄認為,“保民”應該指的是這些日本人,而不是指牡丹社事件中的琉球人。他又從國際法的角度補充說,專約不能由日本政府單邊任意解釋,而中國政府從來沒有承認琉球人是日本之“民”。所以,他的結論是,專約並沒有為琉球主權的歸屬提供任何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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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封舟前往琉球

布瓦松納德並沒有證明琉球已經完全成為日本屬國,而是說情況比較模糊,因為琉球仍有某些獨立國家的特徵。因此,他向日本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提議了幾種展示日本對琉球宗主權的方法。他建議向琉球派出一位日本官員到日本清丈土地,推行改革,以利進一步行動。應廢除琉球的峻法以贏得民心。他還建議,為了表明琉球是日本的一部分,應該把琉球加入日本地圖,並把琉球的“貢賦”改名為“稅收”,因為貢賦是自願的而稅收是強制的。還應把琉球國王召至東京並承認日本的遠征。

作為法律專家,布瓦松納德承認,未經中國參與就在琉日之間簽訂條約是不合適的。在入侵臺灣之前,他就主張必須得到中國對這次遠征的同意。同樣的,在入侵之後,他警告日本政府,未經中國同意,而阻止琉球向中國朝貢,會破壞中日友誼。日本不應如此行事,而應該通過和中國談判,結束琉球與中國之間的外交關係,雖然其中會有些外交上的困難。他暗示了,中國仍有權維持與琉球的關係。儘管遠征臺灣和《北京專約》可以被日本人用作論據或藉口,但未經中國同意,這些國際法理據依然是不充分的。

日本政府並未採取布瓦松納德的提議,未與中國直接交涉,而是任命松田道之為駐琉球代表。松田的主要任務是制止琉球王向中國納貢或接受中國冊封。另外,他也要求國王使用日本曆法,以日本法律體系取代原有體系,改革政治體制,向日本派出學生,取消福州的琉球會館,親赴東京讚揚日本遠征臺灣,並允許日軍在各島駐紮。八月五日,國王同意了部分要求,但拒絕終止與中國的關係。他把中日視為琉球的“父母”,並主張本國不願與父國斷交而陷於不忠。

三天後,松田回覆道,琉球為日本領地,如果琉球向中國納貢,就違反了國際法。他還強調了日琉之間在地理環境、種族和文化上的相似性,並主張中國已經放棄了對琉球的宗主權,因為它在牡丹社事件中無所作為,而日本的宗主權則在《北京專約》中得到中國承認。儘管日本外相副島種臣曾在1874年承諾,不改變琉球的體制與政府組織,松田認為這一承諾不可能永遠遵守,因為情況已經大變。雙方都繼續重複和打磨這些觀點。松田補充說,琉球只是奉中國正朔,受中國冊封,但實際是受日本保護。面對琉球官員以中國為父以日本為母的說法,松田認為,根據國際法,琉球不能同時臣屬於兩個國家,因為雖然一個人能同時感感激他的父親和母親,他(或一個國家)不能忠於兩國。松田最終同意國王派代表與東京政府交涉,但在這場持續一年的討論並沒有得到共識。

當琉球代表在東京的時候,琉球國王向中國並向在日的外國使節申訴,日本政府於是受到刺激,並且第一任中國駐日公使何如璋於1877年抵達東京,日本再也無法阻止琉球直接與中國交涉。日本政府愈發緊張,於是採取了激進政策。1879年1月6日,松田受命再次去要求琉球國王斷絕與中國的關係。他所得得指令是,給國王一週時間考慮。並警告國王,如果拒絕這一要求,會受到“嚴肅懲處”。國王再次拒絕,於是松田在三月十一日接到另一個指令,要求他廢置琉球藩,代之以沖繩縣,琉球國王必須前往東京並受封為日本華族。3月27日,國王接受了日本的提議,並把首都首裡城移交給了松田。

審視這些史實,我們發現日本對琉球的吞併既不能在東亞傳統中得到證成,也不能在西方國際法中找到理據。如前所述,琉球是個獨立國家,其雙重臣屬身份數百年來被中日兩個宗主所允許。為了向西方列強展示它在西方標準下對琉球的控制,日本嘗試了多種辦法:名義上將王國改稱為藩,並控制琉球的外交。一開始,並沒有跡象表明多數日本大臣意在吞併琉球,相反,他們選取了一種溫和的途徑來強化對琉球的控制。 然而,在遠征臺灣之後,日本過於自信,因而對琉球採取了激進措施,而沒有和中國政府交涉。琉球國王向中國政府和外國使節的申訴,使日本陷於困難境地,而日本為了達成目的,採取了更加激進的方式,即撤藩置縣。

在試圖在東亞引進西方國際秩序的過程中,日本不能為吞併琉球這樣的行動找到有說服力的國際法理據。儘管日本官員強調,依據國際公理調整日琉關係非常重要,但他們在支持日本的主張時,也只能強調琉球的地理和文化特徵。在與琉球的交涉中,他們甚至用到了儒家理論,例如主張一國不能事二主。其實,並沒有這樣的國際法條文。一國與別國可以有許多不同種類的關係,例如巴爾幹國家同時與土耳其和俄國有臣屬關係。換言之,琉球的雙重臣屬狀態並不違反國際法。而且,日本1871年對琉球國王的冊封,也不是西方模式,而是中國式宗主權的翻版。

日本並沒有遵守國際法,而是使用政治計謀和行政手段,來向國際社會證明自己才是琉球的宗主國,而不是中國。同時,國際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都被忽略了,例如琉球人民的意願和中國的參與。實際上,事實很清楚,琉球國王並不想終止與中國的關係而併入日本。如布瓦松納德所建議的,中國作為主張對琉球有宗主權的國家,不應被排除在與琉球的談判之外。而國王最終同意吞併,是因為他太弱小了,根本無力抵抗日本的侵犯。換言之,日本利用了不平等的地位,迫使國王就範,而中國與琉球的意願都被忽略了。這種不公平的決議和強迫之下的協定不應得到國際法的支持,因而也會在未來導致懸而未決的問題。

3.3

中日交涉(1878-1880年代)

從略。

4.英國對日本干涉琉球的看法

從略。

5.結論

儘管經過了許多努力,中日之間還是沒有達成任何共識。原因看起來很簡單,但它實際上根植於中西之間的文化差異。與日本不同,晚清中國力圖維持朝貢體系而不是擴張領土。這一目標實際上受到孔子“興滅國”主張的影響。而西方列強無意幫助中國維持傳統的朝貢體系,這一體系對他們來說甚至不可理喻,而且列強並不關心琉球。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沒有西方列強的充分支持,很難說服日本交出琉球主島。客觀地看,如日本學者植田捷雄所說,沒能以條約解決問題,對中日兩國而言都是不幸。在甲午戰爭之後,中國作為戰敗國,無力與日本議價。或許是因為日本認為吞併琉球是其內政,《馬關條約》並未提到琉球問題。換言之,最後沒有一個在國際法上有約束力的協議來理清琉球局勢。然而,如前所述,日本從未提供任何理據,來證明吞併的合法性。琉球危機的結果是由強力而非協約所決定的。這一結果並不會給國際秩序帶來任何改善,相反,它恰恰暴露了帝國主義者對國際法的操縱。而恢復原狀,意味著琉球獨立,而這一條被排除在戰後的協約之外。只要亞太諸大國不坐下來討論琉球或沖繩的未來,這一地區的狀態就仍然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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