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市兴大科学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兴大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兴大公司于1985年2月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成立。目前注册资本40 343.36万元,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杨旭清,90%;福建宝婷投资有限公司,9%;许惠芬,1%。法定代表人:杨建勇。公司经营范围: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化工原料、精细化工的产品、化学试剂、助剂、催化剂、香精香料、加香制品、医药研制、光纤制品及生物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销售开发后的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

企业核心资产:1、两项新药证书:药品名称分别为双环铂注射液(证书编号为国药证字H20120020)、双环铂(证书编号为国药证字H20120021);持有者均为兴大公司及北京索普兴大医药研究有限公司;2、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0399.0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海国用(2013出)字第00186号。

北京中启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启恒审字(2018)第121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兴大公司资产总计507 885 757.89元,负债总计944 799 809.2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36 914 051.35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本院或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联合申报的不超过两家),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竞争管理人申请书》及其他申报资料,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八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证明破产案件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材料);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5、所在地非北京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在北京市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6、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7、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8、申报机构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9、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10、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11、以上资料均须将电子版(word格式,不能转化word格式的提交扫描件)发送到本院指定电子邮箱;

12、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提交承诺书,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四、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7月31日。

五、选任结果

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主体在专业水准、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分,并按总得分高低顺序选定一家管理人、一家备选管理人,并将结果予以公告。

六、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复兴路法庭

电话:邹玉玲 01082956483 ;金子文 0108295648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竞争管理人申请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竞争管理人申请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阅读你院登载的《关于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的内容。我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你院选任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我单位现申请报名参加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的选任。

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加盖单位公章)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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