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凌晨一男子被撞身亡,司機酒駕肇事逃逸,卻還是逃不了牢獄之災!

今天凌晨3時許,深圳交警接到報警稱:在光明區光僑路跨線橋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接報後,深圳交警立即趕到現場。

現場只見一輛藍色小車停在路中車內空無一人,而不遠處,躺著一名男子和一輛破爛不堪的電動車,不幸的是,男子已身亡。

深圳凌晨一男子被撞身亡,司機酒駕肇事逃逸,卻還是逃不了牢獄之災!

2018年8月18日3時6分許,未知名駕駛粵B2YT08號小型轎車在松白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光明區玉塘街道光僑路跨線橋路段時,該車車頭與張某輝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輝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未知名棄車逃逸。

肇事逃逸是因為害怕?還是另有隱情?難道他不知道逃逸的後果嗎?

經調查,事故發生前,肇事嫌疑人在光明區一酒店喝酒,隨後駕車離開。約1小時後,其駕車返回酒店途中發生了此次事故。事故發生後,其棄車翻越路中護欄至對向車道後沿松白路往石巖方向逃逸。

深圳凌晨一男子被撞身亡,司機酒駕肇事逃逸,卻還是逃不了牢獄之災!

而死者張某輝,其與父親一同從事代駕工作。事發時,張某輝剛接單將顧客送至長圳後,在微信告知其父親“現在回家”並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駛入松白路往松崗方向行駛,在行駛至事故路段時發生此次事故。

沒想到,這一去便再也沒有回家,這一句“現在回家”,竟成了遺言

深圳凌晨一男子被撞身亡,司機酒駕肇事逃逸,卻還是逃不了牢獄之災!

目前,深圳交警正全力緝拿肇事司機,涉嫌酒駕+肇事逃逸。那麼,他將面臨什麼樣的後果?酒駕致人死亡會比逃逸的罪責更嚴重嗎?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涉及飲酒後、醉酒或逃逸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禁駕。

酒後駕駛致人死亡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從重情節,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也屬於交通肇事罪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將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深圳凌晨一男子被撞身亡,司機酒駕肇事逃逸,卻還是逃不了牢獄之災!

也就是說,若他當時不逃,面臨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現在他逃了,將面臨的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禁駕。

這麼一比,孰輕孰重相信大家心裡都有譜了。酒駕+逃逸有多惡劣?或許,撞上的那一刻你是失誤,而逃跑的那一刻你就變成故意了。

交通事故誰都不願意發生,一旦發生要勇於承擔責任,千萬不可一錯再錯,選擇逃逸“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做為駕駛員,在行車之前就應該“三省吾身”,遵守交通法,蜀黍一再強調:酒後不開車為什麼總有人不聽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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