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本车轮胎炸死,交强险赔偿吗?

张某为其所有的重型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和货物险。

张某雇请刘某为其车辆的驾驶人。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经过某县超限检查站时,被超限检查站工作人员拦停,因车上矿石超载被罚款。刘某从超限检查站出来经过该车时,车辆后轮胎突然爆炸,将刘某炸翻倒地,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交警接到报案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系意外事件,不同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驾驶员被本车轮胎炸死,交强险赔偿吗?

货车轮胎爆炸

事故发生后,刘某亲属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交警未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且刘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

保险公司主要答辩意见:

1、该车在静止状态因轮胎爆炸致驾驶员刘某当场死亡,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2、刘某属于被保险人,交强险不赔偿。《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42条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刘某系张某雇请的驾驶员,按《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2项规定,由于刘某系合法驾驶人,所以,刘某是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亲属交强险11万元,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刘某下车后转化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存在争议,但是,这种判决对保护受害人有利,从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上看,也有其合理性。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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