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檢察官爲什麼給超市經營者寫信?

近日,江蘇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了一份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釋法說理,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這份建議緣於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劉華辦理的一件民事申訴案。

大檢察官為什麼給超市經營者寫信?

今年3月20日一上班,一起申請民事監督案的10本卷宗放到了劉華的案頭。

申請監督人是一家超市經營者,十幾年前其與某村委會因土地租賃合同產生糾紛,因不服江蘇省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向該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3月13日,江蘇省檢察院受理此案。按照入額院領導帶頭辦理疑難複雜案件的要求,此案分給劉華辦理。

早在2004年12月,法院就對此案作出了一審民事判決。2005年4月,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同年11月,江蘇省高級法院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接案後,劉華對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環節的全部卷宗材料進行審查,製作了案情流程表,並與檢察官助理多次研究分析案情,梳理出了本案的重點和焦點問題,確定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方向和重點。

5月10日上午,劉華帶領檢察官助理專門趕到申請監督人所在市檢察院接待室,現場接待了雙方當事人。她先是聽取了村委會主任及其代理律師的情況反映,核實了相關問題,隨後又與申請監督人見了面,充分聽取他的陳述,仔細核實相關情況,並就其中的法律焦點問題和申請人的疑問進行釋法說理、勸導寬慰。

接待一直持續到當天中午12點多鐘。接待結束時,申請人表示:“這一次省檢察院能夠受理案件,從發通知書到目前的接待,我是滿意的,也非常感謝。無論結果如何,我願意接受,我充分相信劉檢察官。”

在認真閱卷、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劉華綜合審查後認為,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並無不當,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遂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大檢察官為什麼給超市經營者寫信?

為取得申請人的理解,充分進行釋法說理,劉華還親自寫了一封信,信中說:“瞭解到你在糾紛發生後的十幾年間經歷的種種遭遇……其中的心酸可以想象和體會,但同時也為你的這種‘執著’感到惋惜。以你今日之成熟與智慧,再次審視當年的糾紛和訴訟,應當會明白自己在處理中的欠妥之處,而這些勢必影響到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

信中還說:“令我高興的是,你藉此機會,自學法律知識,而且運用法律積極服務於社會,這本身就是看待和處理問題的正確態度。”

不久,申請人回信表示,雖然對江蘇省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表示遺憾,但對劉華的勸導還是很感謝。

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劉華髮現,法院在該案啟動立案複查監督、答覆當事人等工作中存在著瑕疵,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當事人的誤解和長期申訴,案結事未了。前不久,江蘇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釋法說理,促進矛盾糾紛化解。

“民行監督薄弱點多、積案多、難點也多,為此我們今年要求省院入額院領導全部帶頭辦理民行案件,重點解決疑難複雜問題。”劉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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