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中午午休時間,劉某來到博望區法院劉肇玄法官的辦公室,在法官和書記員的共同見證下,將12000元的賠償款交給張某。張某在清點款項後感激地握住法官的手說道“太感謝您啦,讓我這麼快就拿到了賠償款。”
這起糾紛還要追溯到2017年10月14日6時許,趙某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沿滄波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大管家門口時與張某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相碰撞,致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一個月前,張某向博望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某給付人身損害賠償金及各項損失共計2萬餘元,由趙某承擔訴訟費用。
審理中,法官發現趙某截至起訴之日還是一名未成年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過多方打聽,法官聯繫上了趙某的母親劉某,並將其列為趙某的擔保人。考慮到劉某在外打工,工資收入微薄,且要撫養兩個年幼還在讀書的小孩,一次性給付賠償金會影響這個家庭的正常生活。為此,法官多次做張某、劉某的調解工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張某同意給劉某一個月的緩衝期籌集錢款,雙方約定4月20日現場交付賠償金。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勝之年,一直以來,博望法院都擰成一股繩助力攻克執行頑疾,案件承辦法官不是“一審了之”而是全程跟蹤案件的執行情況。本案的承辦法官劉肇玄,曾為了當事人的撫養費,在案件審結6年後仍然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促進裁判文書執行到位,讓老百姓拿到手的不只是一紙文書,還有真正的賠償款。
閱讀更多 博望區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