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就「代收」存摺「小額費」

未告知就“代收”存折“小额费”

福州多位老年消費者投訴工商銀行亂收費———

未告知就“代收”存折“小额费”

沒有事先告知就向儲戶收取“代收水電”及“代收燃氣費”存摺的小額賬戶管理費。日前,福州數位老年消費者向本報投訴福州工商銀行“亂收費”。

代表多位老人向本報投訴的老林已經70多歲。他告訴記者,自己是福州一家國營工廠的退休工人,十幾年前單位為員工統一辦理了工商銀行的兩張存摺,分別代收水電費及燃氣費。當初與銀行籤協議時,銀行明確說免收管理費。從今年起,同事們陸續發現兩本存摺賬戶均被收取了每季度3元的“小額費”,到7月份為止,每本存摺被扣了6元。

老林說,老人們對收費意見很大,卻不知道該怎麼辦,“十幾年都沒收過費用,如今突然冒出小額費,且事先都沒有告知,這不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嗎?”

福州老人:討說法無果,向省銀監局投訴

在第一次被扣錢之後,老林找到福州工商銀行營業廳詢問,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文件稱是收費依據,卻只讓他看了看封面和尾頁的銀行落款,並未展示相應的條款。

接著,工作人員又取出一本《收費目錄》,翻到“年費”一頁。老林看到頁面上的“小額賬戶費”後表示不滿:“當初業務委託書都沒有說到要收費,如今突然收取,算不算違反合同?”

討說法無果後,老林乾脆回家認真學習2014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必要時應當採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客戶。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當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方可提供相關服務;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服務。

據此規定,老林認為,工商銀行此次單方面開始收代收存摺的小額費,違反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侵犯了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7月26日,老林寫了一封投訴信寄給福建省銀監局,希望銀行予以糾正並退還相關費用。

截至發稿前,老林還未收到答覆。

記者調查:銀行公示的收費依據不明

日前,記者來到福州工商銀行楊橋營業處,詢問關於“代收存摺”“小額費”的收費依據。一位姓陳的營業經理取下掛在牆上公示用的一本《收費目錄》,從中翻到一張《收費變更通知》稱:“這就是收費依據。”

記者注意到,這張“收費變更通知”既沒有蓋章也沒有時間和落款。

陳經理強調,這個收費變更是工商銀行總行的統一規定。老人們反映的代收存摺“小額費”指的就是“小額賬戶管理費”,即賬戶裡日平均不足300元的,每季度收取3元賬戶管理費,之前不收只是減免,按照變更通知,從今年開始收取。當記者詢問,之前是否有及時公示並通知客戶時,該經理稱有在工商銀行的各營業場所公示此變更通知。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當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對此,陳經理解釋稱,該規定提到的費用是指業務發生的手續費只能向委託方收,但銀行現在收取的小額費並非業務手續費,而是賬戶管理費。她表示,之前也確實是這樣,所有代收業務均沒有向委託方之外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但從今年起有所變更,即代發工資賬戶、退休金賬戶、低保賬戶、醫保賬戶、失業保險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仍然免收賬戶管理費,但除此之外的水、電、燃氣等代收賬戶開始收取小額費。

同樣是代收業務,為何有的收費有的不收?

陳經理表示,這是總行的規定,她建議客戶可以將水、電、燃氣等代收賬戶合併到一個賬戶上,如果合併後的賬戶是工行唯一的賬戶,還可以再申請免收賬戶管理費。

據記者瞭解,水、電、燃氣等代收賬戶日均餘額普遍達不到300元的要求,假如擁有多個此類工商賬戶,一個賬戶每年12元的小額費,一年累積繳納的“管理費用”相當可觀。

律師觀點:事先未告知就扣錢,屬於亂收費

記者發現,福州工商銀行在收取代收賬戶“小額費”前並沒有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僅憑一張沒有落款的“收費變更通知”,也未事先徵得客戶同意。

福建至聖律師事務所謝冰律師對此認為,《商業銀行價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已明確規定了“誰委託誰付費”原則,而當初系企業統一委託,因此,工商銀行向委託方之外的第三方個人收費有失依據;其次,2017年12月21日之後工商總行《收費變更通知》是銀行內部規定,效力等級低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且其收費變更亦應向合同的相對方即委託方收取而不是第三方的個人;第三,《商業銀行價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已規定了對於變更收費通知應當如何向委託方送達。僅僅在營業場所牆上出公示,這樣的方式並未盡到通知義務,即未產生通知到位效果。因為變更合同條款邀約尚未到達相對方,故其不可能達到法律上要求的告知責任。本案中的消費者不是合同的相對方,故在消費者不同意收費時,不能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謝冰律師說,即使《收費變更通知》有效,那產生的後果也無非是不提供服務,而不是先行收費,“這種行為嚴格講是種變相亂收費,消費者有權依法要求銀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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