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就“代收”存折“小额费”

未告知就“代收”存折“小额费”

福州多位老年消费者投诉工商银行乱收费———

未告知就“代收”存折“小额费”

没有事先告知就向储户收取“代收水电”及“代收燃气费”存折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日前,福州数位老年消费者向本报投诉福州工商银行“乱收费”。

代表多位老人向本报投诉的老林已经70多岁。他告诉记者,自己是福州一家国营工厂的退休工人,十几年前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了工商银行的两张存折,分别代收水电费及燃气费。当初与银行签协议时,银行明确说免收管理费。从今年起,同事们陆续发现两本存折账户均被收取了每季度3元的“小额费”,到7月份为止,每本存折被扣了6元。

老林说,老人们对收费意见很大,却不知道该怎么办,“十几年都没收过费用,如今突然冒出小额费,且事先都没有告知,这不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吗?”

福州老人:讨说法无果,向省银监局投诉

在第一次被扣钱之后,老林找到福州工商银行营业厅询问,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文件称是收费依据,却只让他看了看封面和尾页的银行落款,并未展示相应的条款。

接着,工作人员又取出一本《收费目录》,翻到“年费”一页。老林看到页面上的“小额账户费”后表示不满:“当初业务委托书都没有说到要收费,如今突然收取,算不算违反合同?”

讨说法无果后,老林干脆回家认真学习2014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据此规定,老林认为,工商银行此次单方面开始收代收存折的小额费,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月26日,老林写了一封投诉信寄给福建省银监局,希望银行予以纠正并退还相关费用。

截至发稿前,老林还未收到答复。

记者调查:银行公示的收费依据不明

日前,记者来到福州工商银行杨桥营业处,询问关于“代收存折”“小额费”的收费依据。一位姓陈的营业经理取下挂在墙上公示用的一本《收费目录》,从中翻到一张《收费变更通知》称:“这就是收费依据。”

记者注意到,这张“收费变更通知”既没有盖章也没有时间和落款。

陈经理强调,这个收费变更是工商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老人们反映的代收存折“小额费”指的就是“小额账户管理费”,即账户里日平均不足300元的,每季度收取3元账户管理费,之前不收只是减免,按照变更通知,从今年开始收取。当记者询问,之前是否有及时公示并通知客户时,该经理称有在工商银行的各营业场所公示此变更通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对此,陈经理解释称,该规定提到的费用是指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只能向委托方收,但银行现在收取的小额费并非业务手续费,而是账户管理费。她表示,之前也确实是这样,所有代收业务均没有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但从今年起有所变更,即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然免收账户管理费,但除此之外的水、电、燃气等代收账户开始收取小额费。

同样是代收业务,为何有的收费有的不收?

陈经理表示,这是总行的规定,她建议客户可以将水、电、燃气等代收账户合并到一个账户上,如果合并后的账户是工行唯一的账户,还可以再申请免收账户管理费。

据记者了解,水、电、燃气等代收账户日均余额普遍达不到300元的要求,假如拥有多个此类工商账户,一个账户每年12元的小额费,一年累积缴纳的“管理费用”相当可观。

律师观点:事先未告知就扣钱,属于乱收费

记者发现,福州工商银行在收取代收账户“小额费”前并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仅凭一张没有落款的“收费变更通知”,也未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冰律师对此认为,《商业银行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了“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而当初系企业统一委托,因此,工商银行向委托方之外的第三方个人收费有失依据;其次,2017年12月21日之后工商总行《收费变更通知》是银行内部规定,效力等级低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且其收费变更亦应向合同的相对方即委托方收取而不是第三方的个人;第三,《商业银行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已规定了对于变更收费通知应当如何向委托方送达。仅仅在营业场所墙上出公示,这样的方式并未尽到通知义务,即未产生通知到位效果。因为变更合同条款邀约尚未到达相对方,故其不可能达到法律上要求的告知责任。本案中的消费者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在消费者不同意收费时,不能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谢冰律师说,即使《收费变更通知》有效,那产生的后果也无非是不提供服务,而不是先行收费,“这种行为严格讲是种变相乱收费,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银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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