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最低工資遇上病假,月薪應該怎麼發?

當最低工資遇上病假,月薪應該怎麼發?

案情概要

2018年5月,崇明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舉報,反映崇明某船廠的員工工資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接報後,崇明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按程序指派監察員對該企業展開調查。

經監察,發現該企業在5月中旬發放2018年4月份工資的時候,確實有個別員工的工資為2150.7元,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420元。企業人事部負責人對此解釋道,上述員工由於請了1個月病假,4月份全月未出勤,才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雙方合同約定的工資為2600元,實際履行與此一致,且上述員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均超過8年,故應發工資按照2600元計發,扣除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後雖然低於2420元,但是並未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1936元的病假工資最低標準法律底線。企業還提供了病假員工的工資表予以解釋說明。

隨後,監察員立即聯繫了舉報人,告知其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在本企業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企業應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疾病休假工資;但“本人工資”是指應發工資,員工還需承擔社會保險繳納義務,因此扣除社會保險費的個人部分後,如果實得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沒有違法,舉報人對此表示認可。

本案的焦點在於本企業連續工齡8年以上員工的病假工資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該案的舉報人起初認為本企業連續工齡8年以上即可獲得100%的工資,不應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出現此種情形,主要在於其混淆了病假工資計算基數與實得病假工資。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好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連續工齡與計發係數、病假工資託底保障等概念。

要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員工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勞動合同對員工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員工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同時,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為2600元,且實際履行的月工資也是2600元,因此,員工的病假工資基數應為2600元。

要確定員工的連續工齡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員工病假工資的計發係數主要與員工的本企業連續工齡有關,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本企業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本企業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本企業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本企業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本企業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案中的員工本企業連續工齡已經超過8年,且連續休假在6個月內,因此病假工資應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託底保障

鑑於病假工資是應發工資,所以本案中員工所得的病假工資應包含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同時,根據本市相關規定,企業支付員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本案中雖然老張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為8年以上,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實得工資就是2600元,在扣除社會保險個人部分後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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