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9月1日起施行

(記者 王海川)記者近日從甘肅省相關部門獲悉,新修訂的《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簡稱《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把新增規劃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法定規劃之一,並要求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

據悉,修訂前的《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於2010年1月1日施行,且在制定時全省大部分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缺失,為保證項目建設,設置了在沒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下有條件允許進行項目建設的兜底性條款。

新修訂《條例》提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在總體規劃批准後的兩年內編制完成。編制舊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佈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相關部門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和舊城區內土地使用權屬複雜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可要求駐地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編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條例》強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須申請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後,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要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條例》明確,應當結合建設用地的建設現狀和近期建設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等,確定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定附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工程設計的規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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