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方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帐户借给高勇,高勇操纵股票,黄晓明要受到处罚吗?对此你有何看法?

南山忆梦


既然黄晓明都发公开声明了,而且是在配合证监会调查之后发出来的,意思很显然:我没事。

至于八卦的人群相信不相信,就很难说了。黄晓明只要说,我是委托一个人认识的人帮着理财,这个人再转移到高勇名下,他本人根本不认识高勇,一切事情就简单多了。

话说,我们平时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怕被坏人利用它去干坏事,如果全能撇干净,那我们还担心什么呀。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为什么一则简单的事,会被做天大的事讨论?

没犯法、没犯罪之前别假定有罪,这好像是文明人应该做的事,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事。但我们的情况却恰恰不是这样,总是一有风吹草动,就高嚷着犯法了呀,要被严查了,是黑洞呀。

然后我们被质疑是一群法盲,但最后的最后,这些人都出事了,且犯了大事。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动作的反应,为什么许多理智的人总想就事论事,而我们许多吃瓜群众就不想就事论事,就喜欢用自己的逻辑推演呢。

真的是因为不公平的事发生不少,贫富差距太大,秘密交易太多。

2、如果要查,全脱不了干系。

这是因为我们粗放式增长,留下许多粗糙的痕迹吗?

一方面我们希望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我们希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对民营企业家,在对明星娱乐等领域,过于追究,会引导到不同的风向上去。

我们到底什么时候,才可以认认真真,简简单单的生长、成名、贡献呢?

依靠教育,依靠新一批的人,依靠榜样。把那些公德心经受得住考验的人拿到前台来,我们要向他们学习。

当前,我们可能学错了对象,我们只学习赚大钱的人,那些把公司搞上市的,学习那些体育影视明星,那些极有个性,且能力非凡的人。

其实,还真应该把“维度”降一降,学习普通人,普通岗位默默几十年的人,不羡慕鸳鸯不羡仙的那种。

把人高高地捧上去,又高高地摔下来,看是过瘾,多数人的三观就乱了。

黄晓明正当光明地发布了声明,他没有说要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明面上也表示他不会受到处罚了。

但私底下他的各种工作,可能就不能像之前那么顺畅了。

名利双收,是一个遥不可及的辉煌,多数人最后都只能舍弃了名,好好享受着由名带来的“利”。

各路明星大多如是。


财经作家邱恒明


先说希望:希望这成为一个法治的讨论事件,而不是针对一个人,毕竟,证监会这一次蓄足了蓝,来了一波大的,那么不要浪费,这种多账户操盘的事件在之前也比较频繁和普遍,中国资本市场要从战国时代到文明社会,需要全社会对具体法律条文和法律漏洞的讨论和修复。最不希望的就是这个事件成为挖真相的舆论攻防战。实际上事件很清楚的,黄某明将账户给高勇,让其买卖,然后黄某明的账户涉及操纵违法。

实质上,黄某明是否主观过错,知不知晓不是本案重点,本案重点要解决的是两点:一点,黄某明和高勇之间的合同是不是委托理财合同,第二点,黄某明出借账户涉嫌违法是否可以不知者无罪。

我们针对第一点,我给出我的判断。我国的法律是比较明确的,信托型委托理财应该是有指定的体系,指定的合同格式,指定的组织形式,比如基金,比如资管,还需要有一定的资质。私募,规定略少,但是也是需要去基金业协会主动备案,符合形式上的合法性。所以才有了私募基金的发展。为什么要有这么麻烦?很简单的道理,主体责任明确,你登记备案,你照章纳税,那么你买卖的责任都是你本人的。这很明确,私募基金经理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本案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哪一类呢?这不是一个信托型委托理财合同,我认为这是一个代理型委托理财合同,很清楚明白,高勇是代理人,黄某明是被代理人。高勇是以黄某明的名义操作股票买卖。在我国法律里面非常非常明确的区分了两类行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区分的条件是: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而且非常非常明确的,如果“资产没有转移”、“交易中以黄某明的名义”,那么这个合同就是代理型委托理财,受托人(高勇)按照委托人(黄某明)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我们再来看第二点,黄某明出借账户涉嫌违法是否可以不知者无罪。我们前面已经很明确了,合同的性质是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是明确的,就是黄某明。那么是否适用不知者无罪呢?首先很明确,这不是什么善意第三人,你是代理合同的合同相对方。黄某明和高勇是合同的双方,这里没有第三人的概念。而且法律规定代理合同并不适用不知者无罪。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责任人,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比如高勇对别人C造成伤害,那么,那么这个C直接起诉黄某明,法院也是支持的,因为我只认得账户上的名字。如果黄某明觉得冤枉啊,他可以怎么办?他找高勇,你小子没按照合同办理,违约了,你得赔。

虽然以上已经很明确了,责任是归于黄某明,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账户谁负责。很明确。但是有一点,黄某明可以起诉高勇,举证说代理合同欺诈,然后直接说本合同无效,不过,从现在声明的那些内容来看,似乎还是比较困难的。有一个点可以考虑突破,就是告路某和高勇串通欺诈,骗取账户。

总之,我很奇怪很多律师的看法,竟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不符合,当年关于隐名股东问题,当时就已经在这些方面做过充分讨论。隐名股东就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是个挂名的股东,当时高法就是根据主体责任认定,名册上登记着谁,那么卖股票,投票,承担责任我们按照名册上来,至于违法了隐名合同的情况,隐名股东和名册上的股东你们互相去打官司。

不过,话又说回来,在法律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酌情减轻黄某明的连带责任,因为有些事是历史问题。适当的警示和提醒,特别是法律普及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代理理财和信托理财这种事,本就应该人尽皆知。谁都应该看好自己的股东证,身份证,支付宝,微信。别人拿去用,都是有风险的。以上一点愚见,希望对社会有益。


凯恩斯


黄晓明知不知情,认不认识高勇,只要相关部门调查当事人高勇便知。其实,应是黄晓明演戏赚了钱,又不会投资,只能把钱和帐户交给他母亲来处理,但是他母亲找到了一家投资公司的路某,这位也是私募基金的操盘手,再由路某介绍了高勇,黄晓明可能不知情,但是他母亲肯定是认识高勇的,否则在一点不认识的情况下凭啥把她儿子的股票账户和资金,给了高勇去管理呢?这是要有一定的信任关系的。

如果黄晓明方真的不知道高勇的操纵股价罪名,也没有参与高勇的操纵股票事项,黄晓明和他的母亲只是作为一个投资者的身份,把钱交给理财公司,委托高勇替自己理财的,那黄晓明就不太可能受到任何处罚。现在明星委托私募高手抄股的事情太多,只是黄晓明和他母亲把自己的个人账号和巨额资金往高勇这边一扔,再也不去关心这边的情况,实在有些大胆。也应该引起投资者引以为戒。

如果黄晓明和他的母亲,认识高勇,甚至黄晓明也参与到高勇的股标操纵事宜上来,那么黄晓明可能会获得一个共谋操纵股价的罪名。不过这猜测不太可能真实发生,因为黄晓明这样的艺人实在太忙,再也不可能有时间去操纵某只股票,而黄晓明的母亲把自己儿子账号和资金都缴给了私募高手操作,原本想获得高收益,没想到却陷入到了儿子被调查的危险境地。在这件事情上,黄晓明方在投资理财安全方面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不执著财经


一、你说出借账户,那么我就要问:这个出借的账户里面有没有账户所有者的资金,如果有,那就不是出借账户

什么是出借银行账户?出借银行账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自己在银行申请一个银行账户,但没有使用,或者将账户里面的资金转出后,将账户即密码交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这个账户进行其自己资金的存取或者转账行为,这才是出借账户。


如果账户里面有资金,账号的所有者将账户及所存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那就不是出借账户,而是出借资金了。

账户只是一个存放资金的形式。

我把账户及账户密码交给你,你拥有了使用这个账户资金的权利,这其实是一种资金的管理行为,不是账户的管理行为。


二、黄某明和高勇之间是否是委托管理证券账户的关系

委托管理证券账户是很专业的事情,如果没有签署委托协议,那仅靠空口是无凭的。

黄某明称该账户是由其母亲管理,又称其与高勇并不认识,那么显然,黄某明与高勇之间是不会存在什么委托协议的。

黄某明与其母亲之间是否有协议?

黄某明的母亲与高勇之间是否有委托协议?

一个母亲是否有权将儿子的账户全权委托给一个儿子根本不认识的人?

看看协议也许就能一目了然。


三、黄某明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其实很简单,一切都在于证据

基于第一点:户主的账户及资金被利用了操纵证券市场,户主享受了盈利及亏损,那么,就什么都不要说了,有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委托也不行。因为在法律上,即使是放任,那也是主观故意的一种。

基于第二点:仅仅是账户,里面没有资金,那就只是出借账户的问题,不会有操纵证券市场的问题了。


我们相信这个问题及黄某明的答案会不断完善,但事实存乎一心,事实存乎于协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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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迄今为止,在黄晓明的演艺生涯中,这次的股票事件使他成为演技水平的高峰,有了突破性的大跃升,我认为以他两篇声明,特别是第二篇声明最为出色,完全有能力角逐奥斯卡金像奖的最佳剧本奖。

在8月15日凌晨发布的微博声明中,他诉说了自己的无辜和天真,说是自己投资不谨慎,而且还上演了一幕悲情的天下孝道,把锅成功的给了老妈,我能想象他在咀嚼每一个字时那种眼泛泪花的表情,那一刻,我相信他是入戏的,把一个善良被骗的好孩子形象演绎的淋漓尽致。

在8月16日的微博中,黄晓明再次发文,这次不是开脱而是感谢,感谢所有困难时帮助他的人,我相信这一次他同样落泪了。而且在这次微博中,他悲愤的指出是有些媒体的恶意炒作,是怀着不良动机的人在害他,又一次把锅成功的甩给了媒体。

不要讲什么仁义道德,虽然这次的股票事件没有让你承担任何的处罚,但你的形象已经严重受损,说那么多有什么用呢?你数钱的时候为什么不假装无辜呢?对自己有益的装作若无其事,可一出事就甩的干干净净,好事儿怎么净是你的呢?

明星是公众人物,影响力和常人是不一样的,影响越大,责任越大,我们允许任何人赚钱,但需要每一分钱都赚的干干净净,你巧妙的利用了规则,你赢了,可你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你做了一个坏榜样,可能会让更多的人受伤害。


元芳有看法


最近娱乐圈可是不太太平,范某某刚被带走调查,又整出来个黄晓明18亿股票操控案。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明星涉及股票操控了,曾经的赵某某可是割了好大一片韭菜。

黄晓明之所以会牵扯进高勇操控股票精华制药一案。是据证监会披露,2015年,高勇以20亿资金违法操控精华制药股价,这20亿的资金一方面来源于他名下公司的信托账户,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黄某明、张某霞、张某、吴某江等10多人出借的账户。

前几日,黄晓明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某,也未参与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同时“未曾受过任何股票有关的处罚或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黄晓明声称自己并不认识高勇,账号一直是交由其母亲管理,是其母亲张某霞将账户委托给高勇。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这么一大笔钱交给高勇打理,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之前,肯定会有大致的盈利分配,其母张某霞在做这么大的投资时也不可能不去知会黄晓明。

不管是真的不知情,还是有意为之。对黄晓明来说处罚都不会很重。

根据相关人士表示,若自然人账户所有人仅表示是出借账户缘由,并不知情其账户被利用进行市场操纵,将不会被冻结其账户。如果是知情的情况下,那就属于合谋了,依法得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唯一能希望的就是证监会能够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也希望黄晓明能早日解决问题,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吧。


一贯子


对于这起事件,我希望大家能够把这个事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去看,而不是一个娱乐八卦。黄晓明是谁,在这起案件当中并不重要,因为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不会因为他是明星而重罚,也不会因为他是明星而姑息!

正如黄晓明在微博当中所作的声明一样,他并不认识高勇,也不知道高勇的所作所为,他只是将他的理财账户交由他母亲管理。母亲一开始是交给了路某理财,路某后来又转委托给高勇进行理财。至于高某用黄晓明的账户如何进行操作,他就不得而知了。



我们说假如事实情况确实是如此,那么黄晓明在这起案件当中至少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或者可以免责。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黄晓明所说的知道还是不知道,毕竟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如何来证明你知道还是不知道呢?

从这起案件来看,涉案的资金是非常巨大的,如此大额的资金委托一个人进行理财应当有最起码的一个谨慎性,不可能随随便便招张三或者李四就给自己理财吧?

所以说,黄晓明说完全不认识高勇似乎有点说不通,因为他至少应当知道有高勇这么一个人,对他的背景有个基本的了解。也许他真的不知道高勇利用他的账户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但是这也只能说黄晓明的法律意识有些太欠缺了。他和他母亲完全把自己的理财账户撒手不管,全权交给别人进行处理,这种做法本身就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所以黄晓明要想真正免责,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证明自己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不知情,而且要将自己将账户委托他人理财这个过程能够自圆其,说让别人信才可以!



而假如高勇利用黄晓明的账户获得了一些违法收入,并且这些收入流入到了黄晓明或者他母亲的账户当中,这部分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也是应当被罚没的。只不过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或者更多的时间来理清哪些收入属于违法所得。

所以对于这些高收入的明星而言,钱越多是非就越多,前面刚走了一个范冰冰,现在又来了一个黄晓明,都是金钱惹的祸。所以当明星看来也不是那么好当的。既然已经成为了一个公众人物,就要更加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谨言慎行,先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才能成为一个好演员!


任律师工作室


个人对此案的看法,黄晓明可以说完全是无辜的,当了舆论公众对近期股市暴跌不满的靶子。从事情来龙去脉来看,黄晓明账户由其母亲管理,后其母交由高勇代客理财(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证券市场有很多的法律规则,稍微不留意,大资金就会触碰。比如同一天不能大资金同时买入再卖出某一只票。而小散户此种模式叫做T,是允许的)而这个高勇,在私募圈,人品是非常差出了名的。为了谋图代客理财暴利,利用其账户参与操纵是最合理的解释。黄晓明无形中给其操纵行为背锅了。至于普遍使用的股市操纵模式,我的文章里有详细说明。我们游资是通过超短线控制小盘股票的价格来盈利的,隔夜拉台起来制造热门异动股庄家开始拉台的假象,配合股评黑嘴推荐,有大把追强势股的散户接盘,实际上和黄晓明的模式操作的差不多。只是体量小很多,时间短,空间也小很多,也不触碰证监会的违规规定。牛股帮帮主的围脖里也有操盘原理更加详细的说明,可以学习参考,了解黄晓明案的来龙去脉,避免掉入股市陷阱!站在我多年炒股经验,对市场深入接触了解的角度,分享下个人看法。还有朋友拿赵薇比较,其实两者本质不同。赵薇是作假,虚假出资,杠杆收购上市公司,空手套白狼,坑害股民。而高勇是利用股市交易规则,打擦边球,大资金集中拉抬价格,如果是多个小账户,多个散户一起买这票,拉高了价格,就是合法的。简单说,赵薇模式即不道德,又违法。黄晓明案不涉及道德问题,只是违规操作,最多罚款了事! 支持的朋友点赞,让更多人看到理性正义的声音


游资涨停板敢死队


黄晓明说他不认识高勇这位为他理财的人你信吗?

你不认识你的母亲肯定是认识的。你的母亲把你名下的十六个帐户让高勇来为你答理,十六个帐户那也是不少的钱才,难道你母亲不跟你说这些事情,要不说谁会相信呢?

帐户一借就是4年。从2014年炒长生生物前身开始一直到现在事发,已经4年了,10多个户头,那么多钱交给外人答理,还称不认识对方,你的这种说法能站住脚吗?

既然你的母亲把帐户借给了理财公司,那双方肯定是有协议的,几几分成风险共担也会形成文书的。不是为了挣钱,你黄晓明能把那么多的钱借给外人,不还是想在股市上让你的钱为你:钱上生钱吗?

怎么出事了就与你无关,挣钱了你就分成,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谁也别着急,戏才刚开始,高勇肯定会在法律的面前说实话的。

那怎么才能在股票金融市场上挣上丰厚的利润,无外乎用非法的手段来一渣一查割着老百姓的韭菜,才能让你的钱包更鼓更丰厚。

至于你黄晓明有没有范法,受不受处罚,那要请法律来评判你。

谁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手机用户放飞的燕子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黄晓明可能不会受到处罚!我们来回顾一下整个事态的发展,首先要知道的是被调查并且进行处罚的人是高勇,在他的违规操纵股市影响下,证监会对其进行了将近18个亿的罚款以及没收资产,并且责令不准再踏入股市!

而高勇操控的利用的2个集合资金信托账户中出现了黄晓明的名字,这才把黄教主拖下水,我们首先不来评判黄教主所说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帐户借给高勇这件事的真假,就单纯以这个事件来分析的话,黄教主更像是一个投资方或者雇主的角色,而高勇则是一个被委托打理资金,进行投资赚取收益的人!那么犯罪的可能只是这个打理资金的人,和投资方却没有关系!

做一个简单的比喻大家就可以明白,就好比你把钱投入了基金,给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赚取收益,但是你没有直接参与投资只是投资了基金,基金本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基金经理利用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的方式进行赚取收益,那么他就是违规的,可是作为投资基金的你因为没有直接参与这个违规的投资,因此不会被处罚!

最新消息称,有关部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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