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狗患」,不能光靠事後懲戒

8月14日,未牽繩德國牧羊犬咬傷少年致其犬傷Ⅲ級一事,有了最新進展。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就此事向社會進行通報,德牧主人趙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此外,5年內趙某某不得再養狗。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經支付受傷少年醫藥費4000元,對此,傷者家屬並不完全滿意,明確表示將索賠後續可能產生的醫藥費、心理治療費以及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等費用,並且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8月15日澎湃新聞)。

毋庸置疑,養犬不約束,遛狗不拴繩及類似行為既是有失公德的行為,又是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如根據侵權責任法,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遛狗不拴繩、不戴口罩、飼養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理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犬主人對犬隻疏於管理,以致給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故意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可能受到治安處罰,並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此事件中,狗主人趙某某就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

但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只有在出現犬隻傷人等事件時,方能對飼養者或管理者施加懲戒。而平時則很難對飼養烈性犬,養狗不辦證、不約束,遛狗不拴繩、不戴口罩、不清理狗糞等亂象加以治理。即便一些地方出臺了養犬管理條例等類似規範,由於其層級較低,也無法對涉事責任人作出具體的懲戒措施。這導致一些養犬人士無視他人權益和社會公德,任由犬隻到處亂竄,擾亂公共秩序,滋擾他人生活安寧。以致在養狗者和拒狗者間發生難以調和的矛盾,甚至出現投放異煙肼之類極端事件。

必須強調,提升養犬文明,治理“狗患”,不能靠犬隻傷人之後的懲戒和短期運動式治理,而應靠一套成熟、剛性、科學的規則體系和執行體系對養犬行為加以規範。如很多國家對流浪狗的處置和對養狗人的管理均比較規範。假如有人遛狗不做好拴繩等防護措施,不僅面臨高額罰款,其犬隻也可能被沒收。一旦這些犬隻咬傷他人,狗的主人不僅面臨鉅額罰款和索賠,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歸根結底,人與狗之間的矛盾還是人與養狗人之間的矛盾。提高“養狗文明”,關鍵在於健全對犬隻的管理和養犬行為的規範。相關部門有必要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熟做法,針對犬隻和養犬行為出臺更加科學的規範文件。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意見稿中已有“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內容,這無疑是良好開端。期待相應規則體系儘快形成並被嚴格執行,以發揮倒逼作用,讓養犬者更加尊重規則和文明,達到防“狗患”於未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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