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業主「馬大哈」,財物被盜,物業未盡義務也需擔責!

家住東莞市寮步鎮某小區的王女士,此前因家中窗戶沒鎖被人入室盜走首飾、手錶等物品共計價值8萬餘元,案發後小偷被抓獲並被判刑,王女士以小區物業公司未盡物業服務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東莞市第三法院一審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存在明顯過錯,酌定其承擔三成責任,賠償王女士損失25125元。

「物管案例」業主“馬大哈”,財物被盜,物業未盡義務也需擔責!

A、小區住宅窗戶沒鎖小偷入室盜竊財物

王女士是東莞市寮步鎮某小區商品房的業主。2013年11月19日22時許,案外人許某以尾隨住戶的方式進入該小區內尋找盜竊目標,見王女士家裡窗戶沒鎖,遂爬窗進入房內,盜走人民銀行紀念金幣7枚、天梭牌手錶4塊、施瓦茨手錶1塊、鉑金鑽石項鍊1條、鉑金鑽石戒指1枚;破案後,其中1塊天梭表已繳回歸還。

2015年7月,許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6年3月,王女士以小區物業公司未盡物業服務義務為由,向東莞市第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以上損失合計83750元。王女士主張小區物業公司物業管理水平明顯下降,在案件發生時,小區巡邏、設備修護等均不到位,時常有盜竊案件發生。

庭審時,物業公司辯稱已經盡到合同義務,稱王女士家中被盜時,窗戶處於開放狀態,其對於貴重物品的保管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她將物品僅僅放在房內的床頭櫃,且其未安裝防盜設施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物業服務合同不等同於保管合同,物業公司主要義務是小區秩序的管理職責,不形成對物業使用人家中財產的保管和賠償責任,僅負責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護義務,除非是在提供物業服務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應當承擔責任。

B、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物業被判擔責三成

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區物業服務合同關於物業服務質量標準約定:小區出入口24小時值勤;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小區住宅區與商業區分開管理,商業區不進行人員來訪登記管理,但可封閉管理的住宅區域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案發時,王女士所居住的花園為半封閉式花園,大門沒有設置保安亭,出入都是通過刷卡,訪客不需要登記,而是直接按門鈴,與以上服務質量標準明顯不符。案發後,該小區物業服務中心又重新對大門進行封閉,並在每個單元小區都設置保安亭,說明在案發前,物業服務中心在小區出入口並未設置24小時值勤登記,才導致陌生人能夠尾隨進入。同時,物業服務中心未能舉證證明其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物業服務中心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另外,法院認為,由於王女士沒有鎖好窗戶,且未安裝基礎防盜措施,為案外人許某入室盜竊提供了條件和便利,故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財產損失2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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