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劉永添 獲刑20年

南方日報訊 (記者/祁雷 尚黎陽 實習生/譚麗婷 通訊員/全小晴 隋嶽 席林林)8月15日,廣州市兩級法院集中公開宣判一批涉黑涉惡案件。其中,廣州中院對劉永添等5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千零二十萬元,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其他53人二十年至兩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劉永添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擔任廣州市蘿崗區劉村村委書記、劉村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的身份,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2004年12月,劉永東、劉永森經其兄長劉永添同意,糾集他人在劉村村委門前持槍、木棍、鐵棍等工具,對被害人劉某勇等人實施圍攻追打、砸燒車輛,一舉奠定了以劉永添為首的劉村“村霸”地位。經過多年經營,該勢力團伙逐步形成了以劉永添、劉永東等人為組織、領導者,以劉永森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8年至2016年期間,該組織相繼成立企業,按照其公司不成文規則,一旦發現非組織中的單位或成員承接工程或供應建築材料,即通過實施打砸、阻攔施工車輛、滋擾、聚眾造勢等違法犯罪活動或不正當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單位放棄工程,最終由組織中的單位或成員承接工程或供應建築材料,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同時,當工程混凝土供應業務由其他公司承接時,劉永東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費”“管理費”等作為補償。

2009年、2012年,劉永添與劉永東密謀通過圍標的方式由劉永東承接村委辦公樓主體工程、綠化工程等項目,並約定在工程竣工後向劉永添等村委成員支付工程款10%的回扣,劉永添等人共收受賄賂144萬元。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廣州中院依法對上訴人劉宙成、劉永東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維持原審其他判項。

同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肖永德敲詐勒索罪一案、番禺區法院對周喜尋釁滋事罪一案分別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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