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 同事 客戶……徐院長甘心被他們「圍獵」

同學 同事 客戶……徐院長甘心被他們“圍獵”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經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濟寧工業技師學院原院長徐昊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日前在兗州區法院開庭審理。

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徐昊在擔任兗州技校校長、濟寧工業技師學院院長期間,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維修改造、設備採購、資金結算及職稱評定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0餘萬元;在擔任兗州技校校長期間,為達到將兗州技校收取的部分培訓費不上繳財政、逃避監管的目的,2006年設立名為民辦、實為國有的濟寧市兗州區銀河職業培訓學校(原名為兗州市銀河職業培訓學校),違規將兗州技校收取的培訓費存放於濟寧市兗州區銀河職業學校進行控制管理,以兗州技校發放量化考核獎的名義發放給全體在編教職工,2007年11月至2014年5月共計發放280餘萬元。庭審中,徐昊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最終,他被法院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給“好處”能中標

為了能拿到學校的工程項目,張某與徐昊的聯繫日益頻繁,借同學的名義開始了金錢利益輸送。逢年過節,張某都會到老同學家“走訪”。11年間,徐昊收受張某所送錢物共計53.8萬餘元。

亞太廣告裝飾兗州公司是濟寧市兗州區的一傢俬營企業,公司法人代表是張某。據徐昊供述,從2007年到2017年,張某的公司承攬了兗州技校、濟寧工業技師學院1330多萬元的工程項目。而在此期間,正是徐昊擔任校領導的時候。

王某是亞太廣告裝飾兗州公司的工作人員,從2009年初到2018年初,一直負責起草、製作、整理該公司的採購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預算、工程量核實等工作。王某說:“公司承接過兗州技校、濟寧工業技師學院的大約幾百萬元的工程。”令他不解的是,在他所做的預算標的額上,“張某會再加20%,這樣投標沒有了優勢,但是照樣能中標,不知道張某是怎麼跟技校領導溝通的”。

對張某來說,所謂的“溝通”就是給錢給物、鞍前馬後地伺候好徐昊和他的家人。徐昊買房,張某不僅墊付了20萬元房款,還負責了房子的裝修任務。在家電採購上,他更是不遺餘力,從彩電、冰箱、洗衣機,到空調、餐桌、穿衣鏡,張某為房子的裝修裝飾提供了“全方位服務”,共投入17萬餘元。

辦案人員在調查中發現,除了亞太廣告裝飾兗州公司外,張某還讓家人另外註冊了兩家公司。學校有招標項目,徐昊會及時將招標信息透漏給張某。接到消息後,張某或組織自家的幾家公司“陪標”,或通過關係找到其他公司“陪標”。在這樣的操作下,張某順利地承接了兗州技校、濟寧工業技師學院大部分的工程項目。

在調查中,辦案人員瞭解到,張某和徐昊以及徐昊的愛人季某都是同學關係。在徐昊擔任兗州技校校長之前,他們之間的交往就是同學之間的普通交往,但是在徐昊擔任校長後,他們之間的交往卻變了質。

為了能拿到學校的工程項目,張某與徐昊的聯繫日益頻繁,借同學的名義開始了金錢的利益輸送。從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中,記者瞭解到,從2008年到2018年,每逢年節,張某都會到老同學家“走訪”。據調查,徐昊在擔任兗州技校校長、濟寧工業技師學院院長11年間,非法收受亞太廣告裝飾兗州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所送錢物共計53.8萬餘元。

送禮金上“好崗”

學校中層幹部、普通教師,想要得到一個“好崗位”,或者是職稱評定,必須通過金錢這塊“敲門磚”,才能順利敲開徐昊手中權力的大門。據調查,徐昊在擔任學校主要領導期間,共計收受下屬賄賂18萬元。

2016年10月,徐昊的女兒結婚。這個時候,他的下屬——濟寧工業技師學院總務與資產管理處主任翟某送來了一筆6萬元的“禮份子”。作為黨員幹部的徐昊知道這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甚至是違法犯罪的事情,但是他依然無所顧忌地收下了下屬送來的“大禮包”。

據翟某供述,他第一次給徐昊“送禮”是在申請高級職稱的時候。為了徐昊在評定職稱時能夠給予他關照,他用黃色牛皮信封裝了1萬元現金送給了徐昊,“後來高級職稱聘任成功了”。

看到徐昊果然“能辦事”,翟某越發“信任”他,在送禮上也越來越“大手筆”。為了能讓妻子繼續承包學校的超市,在徐昊女兒結婚時,為表心意,翟某送去了6萬元的“大禮包”。為了繼續和徐昊搞好關係,2018年春節前,他又給徐昊送了2萬元現金和兩條硬中華香菸。

據辦案人員介紹,徐昊工作作風較為強勢,在擔任兗州技校“一把手”期間,學校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他說了算。2015年,兗州技校與兗州職業中專等四所學校組建成了濟寧工業技師學院。因為一貫強勢的工作作風,徐昊在重要的崗位上都安排了“自己的人”,依舊把持著學校事務的決定權。

正因如此,徐昊的下屬深知他有權力、能辦事,從學校中層幹部到普通教師、工作人員,想要得到一個“好崗位”,或者是職稱評定,凡是有求于徐昊,通過金錢這塊“敲門磚”,都順利敲開了徐昊手中權力的大門。據調查,徐昊在擔任學校主要領導期間,共計收受下屬賄賂18萬元。

“校中校”避監管

時任兗州技校副校長的範某在證人證言中說:“銀河培訓學校的人財物都是兗州技校的,沒有任何個人成分,但是學校名義上是民辦的。”而且,學校根本沒有教職員工,“一直都是一個會計一個法人代表”。

2006年7月,徐昊擔任兗州技校校長。在他的操作下,2006年11月,濟寧市兗州區銀河職業培訓學校(原名為兗州市銀河職業培訓學校)成立。

兗州技校的師生對這所新成立的銀河職業培訓學校並不陌生,因為銀河培訓學校的牌子就掛在本校培訓樓的一樓,出入的教職工經常能夠看到這塊牌子。但是,銀河培訓學校是誰設立的?它和兗州技校到底是什麼關係?除了徐昊和幾個“核心人員”外,其他教職員工並不明白。因為“徐昊說,不要對外講,不要公開,儘量不讓老師知道這個事”。

據調查,銀河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時,範某是兗州技校的副校長,分管財物工作。範某在證人證言中說:“銀河培訓學校的人財物都是兗州技校的,沒有任何個人成分,但是學校名義上是民辦的。”而且,學校根本沒有教職員工,“一直都是一個會計一個法人代表”。

濟寧工業技師學院財務處工作人員田某,從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期間,一直接手銀河職業培訓學校的會計工作。她說,銀河職業培訓學校時任校長(法人代表)叫馬某,但是該學校的支出可以沒有馬某的簽字,卻必須有徐昊的簽字,“沒有徐昊簽字,不允許有任何支出,實際上銀河職業培訓學校是徐昊說了算”。

範某證實:“設立銀河培訓學校的目的,就是為了將收取的培訓費用規避上級的財務監管,不用把收取的一些收入再列入兗州技校的正常財務賬冊。”

以“銀河職業培訓學校”名義收取的培訓費等費用大部分支付了兗州技校教職工的“課時費”。為了逃避監管,“課時費”一直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校考核辦負責考核,財務科打電話通知教職工去領錢”,“課時費”一直髮放到2014年才停止。

完善證據鏈

為保證案件依法辦理,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檢察長安如喜全程參與指導案件辦理工作,辦案人員及時與兗州區監察委溝通,補充完善了徐昊私分國有資產的有關證據,完善了證據鏈條,有效保證了案件辦理質量。

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於2018年4月27日收到兗州區監察委員會關於徐昊涉嫌嚴重職務犯罪提前熟悉案情邀請書。根據《濟寧市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兗州區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範廣丁和檢察官助理李敏、李省省三人成立辦案組,提前介入該案。辦案組介入調查期間,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參加了案件討論、審查了調查報告,提出了辦案組意見,製作了提前介入案件審查報告。

對銀河職業培訓學校發放“課時費”問題,徐昊作了如實供述,但是他辯稱自己的行為符合當時國家有關規定,並不屬於私分國有資產。

“如何準確界定徐昊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是一個難點問題。”範廣丁說,為保證案件依法辦理,兗州區檢察院檢察長安如喜全程參與指導案件辦理工作。在檢察長的指導下,辦案人員及時與兗州區監察委溝通,補充完善了徐昊私分國有資產的有關證據,完善了證據鏈條,有效保證了案件辦理質量。

“這起案件的焦點在於學校成立的民辦培訓機構所產生的收入是否應該由國家財政支配。如果必須上繳財政,那麼徐昊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如果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下設的民辦培訓機構的收入不需要上繳國家財政,那麼徐昊的行為就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公訴人範廣丁說,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嚴禁截留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的有關規定,銀河職業培訓學校所有的創收均應當歸財政支配,而不應該作為績效工資,由學校私分給教職工。

公訴人還指出,兗州技校在成立銀河培訓學校時存在虛假申報、隱瞞事實的行為。通過隱瞞事實、不合乎正常程序的行為成立銀河職業培訓學校,本身就是錯,與職業學校以學校名義走正常程序下設培訓機構屬於不同性質。結合本案在調查階段所舉的證據,能夠證實徐昊私分國有資產的犯罪事實。

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昊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396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濟寧市兗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徐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7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

被告人徐昊當庭認罪,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公訴人說案

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

檢察官 範廣丁

被告人徐昊受賄次數多、時間長,犯罪數額巨大,且大多收受的是自己的同學、下屬、身邊人的賄賂。徐昊受賄案充分體現了被身邊人“圍獵”的特點。

從已經查處的落馬官員的腐敗軌跡看出,很多腐敗官員都是被身邊人拉下水的。在這種不正常的官場文化影響下,官員在“朋友圈”裡就變成了“獵物”,從一頓飯、一條煙、一瓶酒開始,發展到成千上萬的索賄受賄,逐漸陷入了不能自拔的泥潭,最終給自己的人生畫上一個不光彩的句號。

被告人徐昊也沒有逃出這一定律,其走上腐敗的道路,作為其同學的張某難辭其咎。正是在張某的誘導下,徐昊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逐漸墮落為一個腐敗分子。從收受同學的錢款,發展到收受同事的錢物,繼而收受有業務聯繫的其他人的財物,膽子越來越大,步子越走越遠,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當徐昊喪失原則、收受賄賂的時候,作為配偶的季某不僅沒有制止,而且積極接受賄賂。在徐昊接受監察委調查期間,她仍然執迷不悟,與張某兩次見面,商量如何統一口徑,對抗調查。如果能有一位“賢內助”及時給徐昊敲敲警鐘,也許他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

在私分國有資產一案中,我們發現,在徐昊提議設立銀河職業培訓學校,包括後來發放“課時費”時,兗州技校部分班子成員應該知道他的用意,但是這些人沒有堅持原則,沒能以“紅臉出汗”的方式教育和幫助徐昊,最終導致280餘萬元國有資產被私分。

徐昊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相應的代價,該案也給廣大黨員幹部敲響了警鐘。權力不是滿足個人慾望的工具,面對權力,唯有心存敬畏、慎獨慎微、勤於自省,才能用好手中權,走好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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