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保障環境資源訴訟和環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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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2015年11月23日,甘肅省隴南市發生某公司尾礦庫洩漏造成的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該事件造成太石河、西漢水、嘉陵江約346公里河段銻濃度超標,甘、陝、川三省地方政府以及責任企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財力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該事件造成的應急處置費用為多少?應急處置費用是否合理?

上游因尾礦砂淤積採取河道疏浚措施對河流水生態會造成什麼影響?

被超標地表水浸泡多日的農田是否還能夠繼續耕種?

下游用超標地表水灌溉和養殖的農作物與水產品是否安全?

殘留在河流與水庫沉積物中的重金屬是否有二次釋放進而影響水生生物的風險?

這些都是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需要回答的問題。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環境科學的技術或者專門知識,採用監測、檢測、現場勘察、實驗模擬或者綜合分析等技術方法,對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為法院個案審判提供專業性意見,有助於法官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類型和大小、賠償金額以及修復方案,是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實現損害擔責原則的專業保障。

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完善環境資源訴訟和環境行政執法技術保障,2015年以來,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先後聯合印發《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實行統一規範管理。 近日,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健全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制度,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密切溝通協作,聯合制定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規範了專家對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進行評審的活動,分為正文部分和5個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規定;5個附件分別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評分標準》、《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專業能力要求》、《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實驗室和儀器設備配置要求》、《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專家評審意見書》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工作方案(參考模板)》。

《細則》針對汙染物性質鑑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空氣汙染、土壤與地下水、近海海洋與海岸帶、生態系統和其他環境損害鑑定等7個鑑定類別,分別提出鑑定機構和人員登記准入的具體要求和條件,確保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高資質、高水平;《細則》以鑑定人專業能力評價為核心,進一步明確了鑑定人相關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等要求,以及環境損害各個鑑定類別的執業範圍、鑑定人學歷或職稱專業目錄、鑑定人專業能力所涉及的領域等,既適應了當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精細化、專門化的需要,也是落實司法鑑定人獨立負責制度的具體體現。《細則》還進一步強化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工作中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如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共同研究解決專家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的業務水平等,有利於進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監管。

《細則》既為專家評審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又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行業發展指明瞭方向。《細則》的出臺,對於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評價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力水平,切實提高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准入登記工作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規範化、制度化、體系化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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