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公開徵求意見!5月20日截止

近日,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查看)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衕35號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教育部就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5月20日截止

此次修訂對《實施條例》內容做了較大範圍的調整,對31個原條文進行了修改,新增19個條文,刪除8個條文,同時調整了章節結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

新增一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第四條),要求民辦學校在章程中規定學校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設置程序及其職責(第十八條),明確黨組織負責人參與學校決策機構(第二十五條),學校監事會應當包括黨的基層組織代表(第二十六條)等要求,將加強黨的領導的要求落細落實。

2

完善和明確支持措施

《徵求意見稿》把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教育作為基本目標。一是擴大政府獎勵表彰民辦學校舉辦者的範圍,不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第三條)。二是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的政策,包括政府補貼生均經費(第五十一條)、稅收優惠和公共服務價格優惠(第五十二條)、用地優惠(第五十四條)、分擔教職工社會保障資金(第五十八條)、鼓勵設立保險產品(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等。三是有限放開民辦學校融資渠道,允許舉辦者依法向社會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但要明確用途,接受監督(第九條);允許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的金融產品(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四是進一步明確差別化支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礎上,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予以進一步傾斜,規定補貼生均經費、劃撥供應土地、分擔教職工社會保障只適用於非營利性學校,突出鼓勵舉辦非營利性學校的導向。

3

完善民辦學校設立與審批制度

《徵求意見稿》從規範設立主體,完善審批程序等方面對原有規定作了修訂和完善:一是明確限制外資進入教育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舉辦其他類型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第五條)。二是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作出限制,明確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並增加了限制條件(第七條)。三是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規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變更的要求(第十一條)。四是對集團化辦學行為作出規範,明確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對所舉辦學校承擔管理、監督和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二條)。五是進一步明確了民辦學校的審批條件和程序(第十四、十五條),並對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經濟能力做出特別規定,保證其具有穩定的辦學條件(第二十條)。

4

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內部治理

民辦學校依法規範辦學是保障民辦教育穩定發展、提高質量的基礎。《徵求意見稿》從以下方面規範了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一是完善招生規則。明確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的範疇,規定省級教育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對民辦學校擴大招生範圍進行規範。同時,明確招生規則,禁止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組織或變相組織入學考試或測試(第三十條)。二是加強教學與課程管理。明確民辦學校及教育培訓機構開設課程、使用教材的要求,規定使用境外課程教材應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第二十八條)。三是著力完善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應包括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決策機構還應包括社會公眾代表並可設立獨立董事(第二十五條),增強決策機構組成人員的多元性、開放性、公共性;對民辦學校監事機構的設立提出明確要求(第二十六條)。四是對民辦學校章程的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提高學校自我管理的能力(第十八條)。

5

規範教育培訓機構

近年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展迅猛,如何規範發展,引起社會關注。《徵求意見稿》從以下方面做了相應規定:一是確定概念與類型。將面向學前教育、基礎教育階段的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課程相關或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機構納入教育行政部門許可範圍,將面向成人開展培訓或者實施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活動的機構排除在外(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是明確設置條件。要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相應場地、設施、人員、經費等條件(第十五條第四款)。三是規範在線教育。規定實施在線文化教育培訓,需要向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第十五條第二款)。四是規範培訓內容。要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活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點,嚴禁舉辦與升學相關的競賽或測試活動(第二十八條)。五是放寬對民辦培訓機構經營區域範圍的要求。鼓勵有質量的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審批,實行備案制(第二十二條)。六是鼓勵行業自律。支持和鼓勵教育培訓機構建立行業組織,研究制定相應的培訓質量標準,建立認證體系,推廣使用反映行業特點的格式合同(第四十七條)。

6

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

針對法律修訂後,一些地方及舉辦者對補償、獎勵以及舉辦者權益保障方面的困惑,《徵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強化對舉辦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一是允許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以變更舉辦者的方式,將可獲得的辦學補償和獎勵作為變更收益(第十一條)。二是允許舉辦者與民辦學校進行合法關聯交易,但要進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條)。三是建立舉辦者退出的“穩定器”,鼓勵地方可以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或專項基金,用於維護辦學秩序,保護舉辦者和師生合法權益(第五十六條)。四是進一步強調舉辦者通過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或者委派代表參加學校決策機構,保障舉辦者“治權”(第十條)。

7

強化教師權益保障

教師是決定教育質量的關鍵。《徵求意見稿》把保障教師權益,督查和引導民辦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專設一章予以規定。一是規範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制度,要求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配齊配足專任教師(第三十二條),對教師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以合同明確約定(第三十三條)。二是增強教師待遇保障。要求民辦學校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建立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三十五條)。三是保障教師平等法律地位。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民辦幼兒園、中小學專任教師聘任合同備案制度和公民辦統一的教師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條)。四是增加政府責任。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將分擔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的資金納入預算,並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支持民辦學校教師保障待遇(第五十八條)。

8

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規範管理是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徵求意見稿》專設了管理與監督一章,並對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建立收費賬戶備案制度(第四十二條),規範關聯交易(第四十三條)。二是明確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民辦教育工作聯繫會議,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建立執業信用制度(第四十五條)。三是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要求審批機關公開民辦學校舉辦者情況、辦學條件等審批信息,定期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開展評估並向社會公佈(第四十六條),要求民辦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第四十七條)。四是完善督導制度。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民辦教育發展情況以及民辦學校實行督導(第五十條)。五是增強法律責任針對性。新增對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建立舉辦者信用制度、行業准入禁止制度(第六十一條),完善民辦學校違法行為的情形及處罰(第六十二條)。六是建立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或法定代表人的從業禁止制度(第六十三條)。

此外,針對實踐中碰到的一些實際問題,《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回應,比如第十六條允許民辦學校在籌設期辦理資產過戶手續,促進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第十九條規範民辦學校命名規則和營利性學校辦學簡稱的使用規則。同時,為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明晰民辦學校法律屬性、實施分類管理,刪除與合理回報有關的條款(原第四十四條、原第四十五條、原第四十六條、原第四十七條、原第四十九條)。

《實施條例》具體修改內容有哪些?隨小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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