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 你們單位發了嗎

高溫津貼 你們單位發了嗎

6月5日10時58分,石家莊市氣象臺發佈了今年首個高溫紅色預警。在這樣的高溫下工作,勞動者們可以享受到什麼樣的津貼呢?

據悉,河北省2015年印發了《關於發佈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冀人社發[2015]46號),試行有效期限為兩年。根據近兩年來試行及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2017年河北省對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做如下調整: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調整為2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增加0.5元,即由1元調整為1.5元。其它事項仍按冀人社發[2015]46號執行。

按照冀人社發[2015]46號規定,工作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15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具體津貼標準為: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根據新的調整要求: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2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5元。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 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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