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被判一年三個月,你怎麼看?

農民趙凱利


人販子被判一年三個月,你怎麼看?

8月8日,經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不論怎樣,這樣的判決,讓我們感覺,太輕太輕了,不足以對此類犯罪造成震懾。

按照法律來理解,拐騙與拐賣是有區別的。拐騙兒童罪,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拐賣兒童罪最高為死刑,拐騙兒童罪為五年以下。

刑法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看到這樣的解釋,你是不是有種難以接受的感覺。畢竟不論怎樣,養也好、賣也好,都存在著欺騙、拐的因素,是讓人難以接受的。

特別是人對於孩子的情感來說,心理、情感、精神上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是相當之大的。這也是人們十分痛恨人販子的原因,至於你賣了多少錢,是否牟利,並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

所以,我以為對於拐騙或者是拐賣,都應該給予重罰。當然,有人擔心太過重罰,是不是會對孩子造成可能發生的傷害。這個也可能是想多了,就那些拐騙或拐賣的人來說,包括收買孩子的人,都是不可能有這方面良知的。

如果有良知的,一定會還給他們的親生父母。

打擊人販子,法律必須予以重刑,不能手軟,特別是有的人販子是一犯再犯,這就有些大問題了,說明懲罰明顯不夠。

另外,要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也要加大懲罰力度,還要對發生此類犯罪事件較多的地方,加大問責力度。因為在這種犯罪事件發生較多的地方,說明基層沒有真正履行職責。


碧翰烽


從判決來看,該女子的行為被認定構成拐騙兒童罪,根據《刑法》262條規定,此罪的量刑起點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最終量刑在一年三個月,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事發生在上海。鄧某某,女,46歲,與比她小6歲的男友交往。在此之前,鄧某某曾懷孕,回老家養胎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引產,但卻欺騙男友說生了一個女兒。男友不斷要求見女兒,鄧某某為了圓謊,於今年5月1日下午,在青浦區練塘鎮某公園內,利用女孩王某某家人的疏忽,將女孩拐騙回家,打算與男友共同撫養。

雖然鄧某某也屬於人販子,但是其拐騙女孩不是為了出賣牟利,而是用於自養,所以構不成拐賣兒童罪,是否用於出賣是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而且拐賣兒童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不過,無論是自養還是出賣,對於丟失孩子的家庭來說,災難性的效果都是一樣。即如此案,假如孩子找不回來,那麼丟失孩子的老人將永遠活在自責中,一家人永遠都不得安生,是不可觸摸的痛!

而且鄧某某現在為了討好男友,可能對孩子好一點,假如哪一天兩人分手了,或者男友發現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那麼孩子的命運誰能說清楚會怎麼樣呢,說不定也跑不了被賣的命運!

在拐賣、拐騙兒童的問題上,作為一個家長,我是堅決支持嚴懲的,而且買賣必須同罰,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就沒有傷害!


打虎拍蠅


這段時間關於拐賣兒童是不是應當判處死刑,好像突然又熱起來,誠然一個孩子的丟失對於一個家庭的打擊是巨大的,但是對於拐賣兒童是否一律應當死刑,我認為值得商榷,因為本質上一旦判處死刑,只會增加孩子的風險!

5月1日15時04分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報稱:在練塘鎮三官橋路,貞溪北路附近一女嬰被人抱走。接報後,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查,當日14時25分許,王某帶其孫女王某某(女,10個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園內玩耍時遇到一位曾見過的中年婦女逗其孫女,王某便將孫女讓其暫抱一下,遂離開公園去找兒媳。10分鐘後,王某回到上址發現該中年婦女及其孫女均已不見,隨後報案。 \t\t

據瞭解,在與男子楊某交往後,鄧某於2016年懷孕,回到老家後,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引產,卻欺騙楊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過年鄧某回滬後,迫於楊某的逼問,鄧某無計可施,為帶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園“物色”嬰兒。 \t\t


據此可以看得出來,鄧某抱走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充當自己的孩子以此獲得男友的信任,讓感情更加穩固,但是事實上,鄧某的這種無知做法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對於一個家庭而言,孩子的丟失無異於一個家庭的破裂,但凡現實生活中為了找回自己孩子傾家蕩產的並不少見!

拐賣兒童是否應當一律判處死刑?

從情感上來說,如果我自己的孩子丟失了,我也恨不得人販子千刀萬剮,但是如果真的對於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那麼帶來的問題也比較嚴重:

第一、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已經有死刑的規定,具體條文參下,但是為何還是有拐賣兒童的情況出現?這說明死刑並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現拐賣情況無論情節輕重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會造成的情況就是讓拐賣分子變成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變化是法律所推動的,原因在於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第三、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如果沒有買方的巨大需求,請問誰又會去做拐賣孩子的事情?很顯然,想要杜絕拐賣兒童事情的發生,我認為根本癥結在於能不能打擊買方市場的存在!而目前收買被拐賣孩子的罪名比較輕,可以考慮酌情加強關於違法收買的法律懲處宣傳,另外可以加大收買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參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最後,對於呼籲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相反反而會加大孩子的風險,一旦被發現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那麼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會破罐子破摔的心態!


麋鹿說法


人販子不判重刑,無以平民憤,無以震懾犯罪

人販子喪盡天良,對受害家庭造成終生無法撫平的心靈創傷,徹底改變一個家庭的命運,必須處以重刑!

有人說,對人販子的痛恨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對人販子一律處以死刑,因為即便處死,也不能遏制人口販賣,反而可能導致人販子破罐子破摔,作出極端事情。

我不以為然。是的,就算把殺人犯處以死刑,仍然不能杜絕殺人事件發生。但不能因此認為死刑沒有用。如果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把死刑改為無期徒刑,還可以理解。但如此從震懾犯罪的角度看,死刑的震懾作用無疑更大。

人們提出對人販子處以死刑,不能簡單理解為偏激。由於人販子沒有得到有力打擊,拐賣兒童的事件屢有發生,導致廣大家長陷入深深的恐慌之中,更不用說那些已經被人販子偷走、搶走孩子的家庭了。而且,雖然目前法律規定對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但是實際上,很少有人販子因此被判死刑。總體而言,人販子的犯罪成本太低,僅此本案為例,法院判決鄧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而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不僅法律規定對人販子的懲罰過輕,而且法院審判時比法律規定的更輕,對人販子起不到多少震懾作用。因此,必須加大懲罰力度,就算不是一律處以死刑,也應規定人販子一律判處至少二十年,不允許任何“打折”的情況存在。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雖然,都是人販子,但是在罪名上,本身就有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分。

通俗來說,拐賣兒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騙來賣,主要用來賣來牟利,拐騙兒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騙來自己養,沒有販賣牟利的意思,類似本事件中,就是典型的拐騙兒童罪

看新聞得知,是老人帶著十個月大的孫女在公園玩,期間碰見一中年婦女在逗自己孩子,因為老人之前見過該婦女,於是居然把孫女給了這婦女幫忙暫時抱下。自己好去找兒媳,豈料10分鐘後,回來發現父母連帶自己孫女都消失了。


隨後調查得知,該婦女主要是為了欺騙自己男友,讓男友誤認為這是她之前和該男子生的私生子,把孩子抱走是打算和男友一起養。

因此這樣的情節,最終才被法院認定成拐騙兒童罪

在我國,拐騙兒童罪本身就比拐賣兒童罪懲處輕很多。

拐賣兒童罪最高為死刑,拐騙兒童罪為五年以下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雖然沒有找到該案例的判決書,但是猜測判處一年三個月,無非是因為最終孩子被解救,沒有被其他傷害,主觀動機上,奶奶也有一定的責任,認罪態度好是初犯什麼的。

當然以上只是猜測,其實無論拐賣也好,拐騙也好,做父母的也許永遠都見不到孩子了,都是一樣的心疼。


廖彩琳律師


經上網查詢資料:5月1日15時04分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報稱:在練塘鎮三官橋路,貞溪北路附近一女嬰被人抱走。捷報後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查,當日14是25分許,王某帶其孫女王莫某(女,10個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園內玩耍遇到一位曾見過的中年婦女逗其孫女,王某便將孫女讓其暫抱一下,歲離開公園去找兒戲。10分鐘後,王某回到上址返現該中年婦女極其孫女均已不見,隨後報案。
據瞭解,在與男子楊某交往後,鄧某於2016年懷孕,回到老家後,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引產,卻欺騙楊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過年鄧某回滬後,迫於楊某的逼問,鄧某無計可施,為帶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園“物色”嬰兒。

從該內容看,鄧某的行為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的人販子,其主觀惡性相對較低,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小。整個過程中,鄧某不是以拐賣孩子贏利為目的。而是為了自己的感情和婚姻的因素,想將孩子抱走自己撫養。

但是,鄧某的行為依然是拐賣兒童。因為其自身的拐走孩子的行為,已經造成另一個家庭的傷害。幸虧民警的及時處置,才沒有造成一個家庭長期陷入痛苦。試想,如果不是處置及時,孩子的奶奶或許會因此被家人埋怨而鬱郁終身,甚至不堪自責而尋短見。這將必然造成一個家庭的悲劇和破裂。

當然,更應該慶幸的是孩子還好只是被鄧某抱走自己撫養,而不是買賣或者殘害。這個過程中並沒有存在虐待孩子的行為,對孩子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並且在被抓後,主動交代並承認自己的行為,交出孩子。從坦白從寬的角度來說,也應該是一種減刑的行為的。但是僅僅一年三個月的刑期,確實讓人感覺有點匪夷所思了。

如果直接法律規定:只要是人販子,抓住後一律死刑。那麼很可能鄧某意識到會被抓捕而鋌而走險,挾持孩子做人質,或者直接把孩子處置了。因為生硬的法律規範而平白無故的殘害了孩子的性命!我相信,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

活著就是希望,活著才能看到明天的太陽。人販子也一樣是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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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不管是拐賣還是拐騙,都應該堅決打擊。事件回顧:2018年5月1日14點左右,被告人鄧某某因對男友慌稱自己與其生了孩子,為圓謊,遂獨自到青浦區鎮練塘鎮小蒸社區三觀橋街心公園內逗被害人王某某玩樂,趁其看護人暫時離開之時,將被害人王某某帶到其男友暫住地,欲與男友共同撫養。


2018年8月8日,經上海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詩詞公寓觀點:雖然法院判處鄧某某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這裡最大的不同就是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的區別。

拐賣兒童根據刑法應該是五年起步,十年以下,並處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那就是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犯罪嫌疑人鄧某某的罪名是拐騙兒童,她的目的是自己撫養,並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法院正是基於這點才判處她一年三個月。

但個人感覺對鄧某某的判決還是有點輕,為了一己私利不擇手段的去偷孩子,想孩子了自己不會生?就算不會生可以用合法渠道去收養孩子啊。

鄧某某的行為畢竟在孩子父母失去孩子的一段時間內,對孩子父母的心裡傷害已經形成,社會影響的破壞力也非常惡劣,不過相對於拐賣兒童來說,拐騙兒童性質還是有所區別。


詩詞公寓


以拐賣兒童為例,本人認為,對人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從犯罪後果說。

對於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說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孩子,這和殺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區別?對於孩子而言,雖然活著,但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父母,這和殺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區別?這種永遠的別離連見最後一面的機會都沒給,並且明知對方活著卻永生不能相見,永遠的生離比死別更讓人無法承受,說句難聽的話,這種痛苦還不如死亡來的死心塌地一些,懷著一絲希望的絕望那種痛苦可想而知,這種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會消失,因為明知人還活著,不可能淡忘,只能越來越強烈,正所謂叫天天不應 叫地地不靈,讓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販子給受害者帶來的打擊,折磨和痛苦甚至遠遠大於殺人。

2.從民意情緒說。

人販子讓一個家庭承受著甚於殺人者帶來的更大傷害,卻只是為了一己相對較小的利益,可謂殘忍至極,齷齪至極,即使從旁觀角度也無法讓人產生絲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眾眼裡販賣兒童者比故意殺人者更可恨。

3.從震懾效果說。

拐賣兒童對受害者來說痛苦無比,但對於人販子來說代價小,來錢快,所以量刑較輕定會鼓勵更多好逸惡勞之徒加入人販子隊伍之中。防永遠大於治,重刑震懾之下定會極大降低拐賣兒童犯罪率,不說會杜絕也差不多,人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為這種犯罪代價不大,壓根就沒有生命危險,說鋌而走險都有點言之過重了,一般都是懷著偷雞摸狗之心,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幹著人間可以說最殘忍的事,如果將要受以極刑,搭掉性命很划不來,人販子這筆帳比誰算的都明白。

4.從犯罪經濟學上說。

人販子的犯罪利潤率可能是上百倍,可只是率挺高,利潤並不大,這和販毒不同,吸食毒品的多數是有錢人,販毒人利潤極大,很容易使亡命徒冒死而為。而通過購買拐賣來的兒童進行收養的基本都是窮人,有點錢的人不會愚昧到通過這種方式收養孩子,所以孩子的價格不會很高,提高價格也賣不出去,所以不用擔心重型之後因犯罪成本加大而提高被拐賣孩子的價格,從而形成暴利市場把人販子變成亡命徒,放心,量刑再重,也絕不會有武裝販人集團出現,因為窮人圈裡根本形不成暴利市場,可能販賣十個孩子都不夠買一把槍的。再說即使遇到天生是亡命徒的人販子,那點利潤根本不值得去冒生命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以重型,人販子考慮到犯罪性價比,定會放棄這種犯罪。

5.從保護被拐兒童安全上說。

如果考慮量刑過重會造成有前科的人販子殺人滅口和拒絕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頒佈販賣人口死刑新法前規定並提前公佈新法執行過渡期,過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對待,並且主動投案交代的從寬處理,在過渡期之後作案的按新法執行。這樣執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販子狗急跳牆,又可使新法之後的拐賣案大大減少。

對人販子的遷就和忍耐應該有個期限了,因為後果的嚴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藍天149349296


我昨天剛剛寫過一篇類似於此的問答題,當時就有網友告訴我,說某某人販子被抓,被某某法院判處一年零三個月的徒刑。我當時不信,網友提示我,說可以在頭條裡面找,興許能夠找到。

今天,我終於相信有此事,並且頭條問答也提出來了,不過,我還是有點不敢相信,為了謹慎小心,我還是去讀了幾篇網友的回答,原來是拐騙兒童,不是拐賣兒童?賣與騙之間的差距,我不是很懂,中國的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之差,一字之差喲?

中國已經進入了法治社會,標誌著國家法律機制已經日臻完善,在懲治違法犯罪和維護人民群體的利益方面,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老百姓完全可以放心的工作和生活!這不得不說是一件令人欣慰的大好事,老百姓能有今天的好日子,能夠安居樂業,還得感謝政策的英明和社會的進步!

然而,不管哪個時代,總有一些違法亂紀的不法之徒挑戰法律,挑戰人類社會的道德底線!在這方面,法律的過於寬鬆只會縱容犯罪!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法律不能夠與社會同步發展,說明法律還有欠缺,還需要逐步改進,切莫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甚至於法律也在犯罪?

尤其是針對各種危害兒童的犯罪行為,法律更應該公正嚴明,法律的鐵錘要做到錘錘擊中要害,錘錘落到實處?



手機用戶22954642155


太輕了,感覺就是對人販子的縱容!

販賣小孩子,只判一年三個月。

這不是開玩笑吧,難道判罰時不能考慮下受害人的感覺麼,難道這樣判罰能讓罪犯悔改麼?罪犯住了一年多出去後能不重操就業麼?我很懷疑這點!

我們國家好多地方經常發生丟孩子的事情,我國好多孩子丟了以後很難再找回來,2014年有一部電影專門反映丟失了孩子的家長如何艱難度日,如何想盡辦法去尋找小孩子的故事。


可以想象孩子對於家庭的重要,對於父母親人的重要性!孩子如果丟了,真的可以想象真的是讓父母心如刀割,傷心欲絕的事情。而對於孩子來說,從丟失的那天起,註定已經改變了命運,改變了自己的人生軌跡。甚至可能愚昧一生。因為買孩子的地方基本都是窮鄉僻壤,都是現代文明很難顧及到的地方。這將對孩子和家庭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這樣的判決,一年三個月,考慮過孩子家長的感受麼?考慮過被販賣的孩子的驚嚇和心靈陰影麼?考慮過孩子家長的極度痛苦麼?而且孩子是祖國的花朵,也是祖國的未來,對於祖國的花朵和未來就這樣保護麼?


人販子簡直就是罪不可赦啊!販賣孩子,應該判死刑!應該無期徒刑,讓他們永無翻身之日。 期望人販子悔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他們來自於地獄,來自於窮鄉僻壤,熟知窮鄉僻壤的孩子需求,而販賣孩子比販賣毒品更加暴利,這個是無本生意啊!一個孩子不用自己生,偷來就行,到窮鄉僻壤可能就能賣不少錢。巨大的暴利是這些人不斷販賣孩子的極大推動力,懲罰不重,根本不可能讓他們停手和悔改的!

為了孩子,期望販賣孩子與販賣毒品一樣判處重罪,甚至比販賣毒品罪更重的判處!

另外,要多宣傳買孩子也要入刑,這樣兩頭抓。徹底杜絕拐賣孩子的再次發生。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好我們的孩子,保護好我們的未來!

重判,重判,必須重判!以震懾拐賣!期望未來再沒有拐賣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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