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
严重者将受什么样的处罚?
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
情节特别严重将受到什么处罚?
隐瞒真实情况,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今后这些行为将有了量化的标尺。
“日前,南宁市住房局参照相关文件,拟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和公租房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量化、细化。将违法程度主要分为3个档次:轻微、一般、严重,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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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情况获保障资格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将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不得参建单位集资房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也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如果再次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相关部门将责令要求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如违反该规定的,严重者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将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 将被罚款5000元以上
受保障人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处5000元罚款,不按照调查通知的要求配合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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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违规申请最高罚3万元
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格,对用人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申请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格,对用人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申请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5套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0套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转租公租房 逾期不改被取消资格
公租房有不少优点,如租金低,设施较为齐全,有不少地段位置不错,周边各种配套都不错,而且申请材料有所简化。不少用人单位为了给单位职工谋福利,会统一向住房部门申请公租房。但由此也出现了不少“乱象”。
用人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将受到处罚
轻微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格,对用人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申请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数量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转租数量10套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
参与出租公租房等活动 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转租和出售等活动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
公租房申请指南
所需条件
正在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已取得公租房资格证的保障家庭。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3.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四)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所需材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A);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收原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8.其他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7.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收原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2.其他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收原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1.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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