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肇事逃逸還找人「頂包」 最終難逃法網

2018年7月9時早上6時許,張掖市山丹縣交警大隊值班室接122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張掖市山丹縣雙擁路東側一輛轎車將路邊的垃圾箱和WIFL電杆撞到,接到指令後事故中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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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現場民警看到一輛車號為甘G9*979的本田雅閣牌小轎車呈頭東尾西停在道路東側,將道路東側的垃圾箱和電杆撞毀,小轎車車頭部位已經損毀,現場一片狼藉。

經民警現場詢問,現場一男子(趙某)自稱是駕駛員,並向民警敘述了事發經過。民警對肇事肇事車輛仔細勘察後發現車內後排座椅留有點狀血跡,初步判斷肇事車內有人員受傷,與現場自稱駕駛員的男子陳述的無人員受傷的事實不符

民警固定證據勘察完現場後,並將肇事車輛暫扣。經民警調查事發路段監控和對該男子的詢問,趙某承認了頂替劉某為駕駛員的違法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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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18年7月9日凌晨4時許,劉某駕駛肇事的甘G9*979本田雅閣牌小轎車,車內乘坐普某、雷某、王某、呂某等人,從南環路一家酒吧喝完酒之後返回山丹縣東泉家園小區,沿南環路由西向東駛入雙擁路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與雙擁路東側的垃圾箱和WIFL電杆發生碰撞,致使車內乘坐的呂某受輕傷。

因劉某沒有機動車駕駛證,事發當晚又飲酒了,就打電話讓朋友趙某來現場頂替並向保險公司報案,想用肇事車輛的保險來賠償損失並修理肇事車輛。

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顧慮較多,僥倖心理特別重,想逃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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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敗露後劉某外出躲避,經辦案民警走訪調查並用於技偵手段,劉某於2018年7月20日被辦案民警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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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劉某無證逃逸處行政拘留20日並處罰款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對趙某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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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只顧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計逃離現場,害怕承擔責任;有的人因車輛保險不齊、保額不足,擔心承擔不了經濟損害賠償責任;還有的人抱著“抓住自認倒黴、抓不住就賺”的賭博心理。

殊不知,因逃逸或將車駛離現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可推定肇事逃逸一方負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一些本來事故責任不大的交通事故,因為當事人逃離現場,使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最終自食苦果。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有哪些違法成本,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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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者的違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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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味著只要駕駛人主觀上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客觀上沒有及時履行搶救傷員、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不管是駕車或棄車離開現場,都可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上述案例中,肇事駕駛員都是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然後才找人“頂包”,均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2、涉嫌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而《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終身禁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扣12分,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而第101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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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頂包”者的違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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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酒駕違法,醉駕要擔刑責,而出於所謂義氣進行“頂包”本身亦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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