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產引出一個活孩子,這可怎麼辦?

引产引出一个活孩子,这可怎么办?

案 例

孕婦徐某因“停經31+4周、發現胎兒畸形一天”要求終止妊娠,遂入住某醫院行引產術。入院次日,醫方給予利凡諾100mg羊膜腔注射,後孕婦於病房衛生間娩出一活男嬰。男嬰生長至四歲,仍不能站立,智力嚴重低下。患方就醫方存在過錯導致患兒不當活產要求醫方承擔賠償責任訴至人民法院。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意見認為:基於醫方存在未告知活產可能、利凡諾注射後未安排孕婦入產房、孕婦出現宮縮後醫生未能及時到場處理等過錯,醫方對患兒活產承擔全部責任。(案例來自《中國法醫學雜誌》第147頁“大月份引產存活兒殘疾的法醫學鑑定一例”,作者:裴軍昌等)

思考

關於大月份引產的醫學問題,在技術上應有規範支持,本文不做討論。一直存在爭議的,是大月份引產的倫理與法律問題,涉及胎兒生命權和母體選擇權的衝突,以及胎兒脫離母體存活後法定權益的保護。

思 考

一、要告知“活產”可能嗎?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診療中,醫方告知的目的是讓患方瞭解病情、治療目的、治療過程、治療風險、疾病預後、醫療費用等情況。因醫療行為的風險性、結果的不可預知性和個體差異性,一部分患者的治療目的可能無法達成,醫方一般也不會承諾治癒。具體到前述案例,有風險的、難以預見的應該是引產過程中,母體因引產可能遭受的風險,而不應該是引產活產的可能。醫患雙方對於引產目的應該有共識,即用醫學的手段終止妊娠且胎兒脫離母體不能存活。這是患方需求醫學幫助的基本醫學目的,如果告知中加上有活產的可能,則顯得非常荒謬。

二、避免引產活產是醫方義務

因醫學的需要終止妊娠的情況,一般為胎兒被檢出發育缺陷,家庭出於優生優育的考慮或者難以負擔缺陷兒出生後的治療費用,經計生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引產手術。雖然存在倫理爭議,終止妊娠的選擇權法定的屬於胎兒父母。醫患雙方既然因實施引產建立醫患關係,採用醫學的 手段避免胎兒活產是醫方的法定義務。如果醫方認為大月份引產手術有違倫理,可以拒絕實施,但一旦接受,則應當盡責。

三、引產活產後的法律問題

如果胎兒在與母體分離之前未確認是死胎,那麼娩出後活產的可能性非常大,是否持續存活及存活質量取決於胎兒孕周和胎兒自身發育缺陷的嚴重程度。但是,胎兒一旦活產,作為已經開始的生命個體,其生命健康權依法得到保護,醫方之前無論什麼環節疏失導致胎兒活產,在新生兒出生後都不能再被施以任何“補救措施”致其死亡。

因引產目的未達,新生兒家庭可能對缺陷兒出生不能接受、拒絕撫養。這種情況之下,醫方非常被動,患方也承受道德、輿論和法律制裁的壓力。和其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一樣,新生兒父母對新生兒的撫養義務同樣是法定義務,不得因其生長髮育缺陷而遭受遺棄,否則,如因遺棄造成嚴重後果的,新生兒父母則涉嫌刑事犯罪。

引產活產的後果是缺陷兒存活,雖然身體缺陷本身並不是醫療損害侵權的後果,但是,缺陷兒出生存活的確是醫方未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義務所致,患方如向醫方主張缺陷兒的治療費用和撫養費用,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

四、對每一個生命報以期待與愛

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每一個生命個體的到來都應該被期待、被祝福、被愛、被皆儘可能的善待。特殊情況下出生的孩子,更是突破了重重阻力來到作為父母的你身邊,是一種什麼樣的奇妙的緣分,望珍惜。

案例真實,來自公開發表的雜誌,為保護醫患雙方隱私,相關信息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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