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重磅發布:《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公告

工信部重磅發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公告

國家標準《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活動範圍不斷擴大,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以其便捷、省力、價格便宜、使用成本低的特點,作為短途代步工具,自然而然受到工薪階層和廣大農村居民的青睞。在當前“低碳經濟”、“節能減排”的政策下,電動車作為一種綠色交通工具,其節能環保的特點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隨著電動車的爆發式發展,電動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產品質量良莠不齊,使用電動車而發生的各類事故時有發生。為了規範電動摩托車行業,促進電摩行業的健康發展,2009年11月國家標準委正式出臺了GB24155-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等四項國家標準。

由於國際上沒有電動摩托車方面的標準,當時標準的起草主要參照了GB/T18384.1~3-2001《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等標準,並結合我國電動摩托車的產品實際狀況形

成了電動摩托車有關標準。在這些年的實際應用及行業發展中,《電動汽車安全要求》及ECER136e均對電動車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標準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的需求。

因此,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國家標準委申報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標準的制修訂計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綜合[2016]63號文,關於下達《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等23項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由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負責起草工作,計劃號為20160971-Q-339。

標準修訂任務下達前,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即已著手開展了相關標準預研工作,進行了大量的前期調研工作,並安排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所)負責編寫標準草案及立項材料。

2016年9月29日,國家標準委下達《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編制任務,任務編號20160971-Q-339。2016年12月,在廣州召開首次會議,成立《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標準編制組。會議確立了標準的適用範圍及基本框架,決定本標準適用範圍不包含混合動力摩托車,整體框架沿用2009版標準中電安全及操作安全兩大塊。

2017年3月,在廣州召開了電動摩托車標準研究工作組成立會暨第二次工作會議,正式開展《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等三項電動摩托車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會後形成了本標準第二稿草案。工作組由19家行業相關單位22位專家組成(包括摩托車企業、電動自行車企業、電動汽車企業、電池企業、電機企業、檢測機構和行業協會等)。

本次會議前,工作組收到了來自HONDA中國,宗申機車等企業的反饋意見表。會議中,與各參會企業對專家意見進行了處理,並對標準中的爭議條款做了深入討論。經過本次會議,基本確定了標準的條款增減情況,留下爭議較大的絕緣電阻和耐壓測試的限制和測試方法等問題做會後研究與討論。

2017年8月,在南京召開第三次標準討論會議。本次會議前,工作組收到了來自國家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JAMA、新大洲本田、YAMAHA、HONDA等多家企業提供的修改意見。

在第三次標準會議上,與各企業代表就專家意見進行討論,最終達成一致。經過認真討論和交流,對《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標準文稿的技術內容作了最終確認,並由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作進一步修改後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面向行業徵求意見。2017.9.12~2017.10.26,陸續收到全國各單位的意見51條,工作組根據以上意見修改標準文本,完成送審稿。

2017年11月30日,由摩托車分標委秘書處在西安組織召開標準審查會。會上經專家審查,提出修改意見,並經投票表決通過,起草組根據會審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重新整理修改後形成報批稿遞交摩托車分標委秘書處。

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絕緣電阻

標準參照目前國內外相關標準的通用做法,以測試電壓不低於最大工作電壓1.5倍為基準,將測試電壓圓整至絕緣電阻表的常用檔位,

便於試驗中的實際操作。試驗部位也借鑑了ECER136e的要求,對動力母線和電平臺之間進行測試。並細化了試驗方法,提高了絕緣電阻測量的可操作性。

耐壓試驗

由於在電動摩托車上,可能出現B級交流電壓的部位只有交流驅動電機系統和車載充電機。而驅動電機系統的耐壓測試在QC/T792中已有明確要求,因此本標準僅對車載充電機部位的耐壓試驗進行了要求,並在試驗方法上進行了細化。這點也與ECER136e基本保持一致。

操作安全要求

由於原標準對操作安全要求相對較弱,本次修訂主要增加的條款集中在操作要求。增加的要求主要參照了GB/T18384.2-2015及ECER136e的要求,並根據摩托車的自有特性與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增減。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了純電動摩托車、純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一般要求、電氣安全要求、操作安全要求、安全和警示語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於純電動摩托車、純電動輕便摩托車(除特殊說明外,以下簡稱“電動摩托車”)。

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以下兩個術語定義:

調速單元speedregulationunit

當車輛處於“可行駛模式”時,操作此單元即可控制車輛的行駛速度。

車載充電機on-boardcharger

固定安裝在電動摩托車上,將公共電網的的電能轉換為直流電給車載儲能裝置充電的裝置。

一般要求

應避免電氣部件所產生的熱量造成燃燒或人員燙傷。

電控調速單元的設計應避免由於非正常

操作或無操作而引起的火災或觸電危險。

動力蓄電池的要求

動力蓄電池箱應有良好的散熱和通風,同時在結構設計上應保證安裝在電動摩托車上的動力蓄電池產生的有害氣體不會儲存於電動摩托車內部的角落。動力蓄電池在正常安裝位置條件下,表面不得有電解液滲漏或濺出。

動力蓄電池的安裝應保證車輛運行受到振動時,蓄電池不能受到不正常的摩擦或應力。

動力蓄電池、充電系統和動力電路系統應設有保護功能。該功能應能在電動摩托車製造廠規定的過流、欠壓、過充電、過熱與動力蓄電池連接的電路出現短路的情況下,自動斷開與動力蓄電池的連接電路。該功能的響應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

帶電部分的觸電防護

除特殊說明外,標稱電壓不高於36V(DC)和12V(AC)的帶電部分本標準不做要求。對基本絕緣和隔離進行了相關要求。對線纜佈置做了不干涉,不宜磨損的相關要求。要求B級電壓電路中的電纜及電路中的外皮(可以是線纜護管)應用橙色加以區分,外殼裡面或遮欄後面的除外。B級電路的絕緣電阻應大於1000Ω/V,絕緣電阻測量方法按本標準執行。

對於安裝有車載充電機的電動摩托車,應對其車載充電機的輸入端與電底盤之間進行耐電壓試驗。測試時不應發生火花或介電質破壞,試驗過程中,漏電流應小於5mA。試驗方法按照本標準進行。

進行各項防水試驗後,均應按立即測量電路的絕緣電阻,要求絕緣電阻值應大於500Ω/V;靜置24h後再次測試應大於1000Ω/V。遮欄/外殼的防護等級按照GB/T4208-2017進行要求:出現故障的B級電壓電路可以採用斷電的方式進行保護。切斷供電的電路應在車輛製造商

規定的時間內達到下列要求之一:

——交流電路應降到30Va.c.(RMS)以下,直流電路應降到60Vd.c.以下。

——電路存儲的總能量小於0.2J。

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觸電保護A級電壓外露可導電部分本標準不做要求。外露可導電部件應維持電位均衡。任何兩個外露可導電部件之間的電阻值應不超過0.1Ω。電動摩托車與充電電源進行物理連接時不可通過電動摩托車自身的驅動系統使其移動。充電連接所使用的元件應具有可終止連接以中斷電流,而不會造成任何物體損壞的功能。固定安裝在車輛上的充電接口在斷開時應滿足電安全要求。

操作安全要求

應通過一個鑰匙開關起動電動摩托車。該鑰匙可以採用機械式、數字式、生物識別等各類解鎖方式。電動摩托車從驅動系統電源切斷狀態到“可行駛模式”,

應至少經歷兩次有意識的不同動作。若車輛使用機械解鎖的鑰匙進行啟動,驅動系統運轉時或電動摩托車處於“可行駛模式”時,鑰匙應不能被取下。電動摩托車應通過GB15365中的“運行準備”符號提示駕駛員電動摩托車可以起步行駛。

當駕駛員離開時,如果驅動系統仍處於“可行駛模式”,或只通過一個操作動作就可使電動摩托車處於“可行駛模式”時,則應通過一個聲學或光學信號明顯地提醒駕駛員或自動切換到“不可行駛模式”。

電動摩托車應安裝符合GB/T24157要求的剩餘電量指示裝置及警示裝置。當動力蓄電池低電量影響到電動摩托車的行駛,應通過一個明顯的聲或光信號裝置進行提示,且此時的剩餘電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a)能夠使電動摩托車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使其以不低於15km/h的速度行駛至少3km;

b)如果動力蓄電池作為輔助電路的直接電源時,其最小的剩餘電量應滿足GB7258規定的

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的發光強度。如果電動摩托車裝有為保護REESS或驅動系統而啟動的功率限制裝置,當功率的限制或降低達到設定值以下時,其動作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通知摩托車使用者當車輛正向行駛時應不能將車輛切換到反向行駛模式。

標誌和警示語

高壓警示符號及電池標識的相關要求。

試驗方法

標準規定了絕緣電阻、耐壓試驗、防水試驗及電位均衡的測試方法剩餘電量警示試驗方法:試驗條件應滿足GB/T24157中對試驗條件的要求。

試驗按以下步驟進行:

a)

試驗開始前應保證車輛的剩餘電量在警示值以上;

b)

放電:在道路或底盤測功機上,將車輛放電至剩餘電量警示值;

c)

在道路或底盤測功機上,全程開啟近光燈,使車輛按照15±1km/h的速度勻速行駛,

直至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

——行駛里程達到3km;

——車速不能達到15km/h(判定為不合格,終止試驗)

完成3km行駛試驗後,對於動力蓄電池作為輔助電路直接電源的車輛,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光照強度應符合GB7258的要求。

說明書的要求

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絕緣、耐壓試驗與電位均衡的方法與限值均參照了成熟的電動汽車相關標準及ECE標準。工作組也選取了三臺車輛進行了試驗方法的驗證,證明了新修訂的標準可操作性更強,具有更實際的指導意義。

標準其餘條款主要為功能檢查試驗,未進行驗證試驗。但相關要求均已在電動汽車領域成熟應用,並與各主要電摩企業進行過溝通,標準新增的功能要求均不難實現。

明確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對於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新修訂標準從電安全、操作安全等多方面提升了產品安全要求,能更好的指導企業設計製造更為安全可靠的電動摩托車,增加消費者和管理部門對電摩的信任,有利於行業健康有序發

展。同時,標準與ECER136e進行了對標,本標準的實施對電摩產品的出口也有著積極意義。

6、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與ECER136e的安全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另外考慮到我國電摩發展的實際情況,增加了鉛酸電池的部分要求。與電動汽車領域的安全標GB/T18384《電動汽車安全要求》框架結構基本一致。尤其在電安全要求及操作安全要求上,刪改了部分不適用於電動摩托車的條款,增加了部分電動摩托車專用條款。

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充分考察汽車、摩托車、運輸車輛和內燃機等行業相關現存標準,使本標準構架於現有標準體系之中,注重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協調一致。

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強制性國家標準。

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本標準建議實施日期為2019年1月1日。

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替代現行標準GB2415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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