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保險」助力法院破解老賴難題

“懸賞保險”助力法院破解老賴難題

摘要:一些財險公司推出了懸賞保險,同時近期也不斷有地方法院借用保險來懸賞,發動群眾提供“老賴”線索。

欠款不還,即使法院判決還款,仍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這種“老賴”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有時讓法院也犯難。雖然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准許了採取發佈懸賞的措施,但實際運用中限於各種因素,措施推行並不理想。正因如此,一些財險公司推出了懸賞保險,同時近期也不斷有地方法院借用保險來懸賞,發動群眾提供“老賴”線索。

近日,瀋陽市法庫縣法院接到懸賞舉報線索,成功將“老賴”抓獲。同時也將1萬元保險金兌現給申請執行人法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這1萬元將由法院實際掌握,通過法院打入提供線索人的銀行賬號。而提供線索人始終沒有露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對提供線索人信息嚴格保密,這是推進執行懸賞保險機制順利運行的基本前提。

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施行的《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但在實踐當中,由於懸賞金數額過少,往往無法吸引社會力量查找財產,因此申請執行人往往需承諾支付大額懸賞金,這就使許多申請執行人囿於經濟能力有限而放棄使用懸賞這一制度。因此懸賞制度在案件執行中,實際運用效果並不理想,並沒有發揮查人找物破解執行難的真正效用。

由此,一些財險公司如人保財險、大地財險等推出“懸賞”保險受到各地法院的青睞。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雲南、福建、山東、吉林等多省、市級法院均與保險公司合作力推懸賞保險,其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4月時便與保險公司簽下協議,約定在今後的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可向保險公司繳納懸賞金額10%的保費,購買“懸賞保險”,向社會懸賞徵集執行案件線索。一旦懸賞成功,舉報老賴的獲獎獎金將由保險公司買單。

據瞭解,執行懸賞保險機制,是指申請執行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執行懸賞保險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懸賞申請,由法院根據保單向社會發布包含懸賞內容、金額和時限等的懸賞公告;舉報人在保險期內可向法院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一經法院查證屬實,即由保險公司負責向舉報人支付應獲得的懸賞金額。

一般情況下,根據協議約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即可向保險公司購買懸賞保險,具體的保險條款、懸賞金額、賠償標準等保單內容由雙方自行協商。法院依據保單內容製作懸賞公告並在相關平臺一併發佈。符合懸賞金支付條件的,法院即向保險公司出具懸賞結果通知書。保險公司在收到該通知書15個工作日內即應向舉報人支付懸賞金。同時,執行懸賞保險以法院主動告知、申請人自願投保為原則。也就是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應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該機制,最終由申請人自願選擇是否運用。

法院相關人士指出,執行懸賞保險機制將執行懸賞與保險相結合,充分利用了保險的槓桿效應,申請執行人只需繳納少量保費,即可獲取由保險公司支付的大額懸賞金,通過保險使懸賞金額予以放大,既大大降低了給申請執行人帶來的新的經濟壓力,又減輕了維權成本。

對法院而言,大量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將結束休眠狀態,利用社會力量繼續推進案件執行;對於老賴而言,轉移、隱匿財產的難度將不斷增加,社會輿論施加的壓力也將持續加強,對督促其主動履行義務無疑是有力震懾。“懸賞保險”的推行,將進一步壓縮失信人社會活動空間,持續形成守信人暢通無阻、失信人寸步難行的輿論導向,有利於構建社會誠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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