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油門當剎車:杭州7·30車禍肇事司機該當何罪?|沸騰

【導言:陳某究竟是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不在造成多少死傷,而在於主觀上故意還是過失。】

文 | 鄧學平

杭州7·30車禍案,持續引發熱議。網上流傳的現場視頻令人觸目驚心,截至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傷及車輛、道路設施等不同程度損壞。今天,警方於發佈第三次調查通報,認定肇事司機陳某“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認為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根據警方的三次正式通報,目前可以確認的事實是:肇事司機陳某精神狀態正常,肇事車輛各項性能正常,肇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逐步加速至約132公里/小時並且系在紅燈狀態下通過。雖然警方尚未披露事故各方的責任大小,但很顯然,肇事司機陳某存在超速和闖紅燈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時速132、穿拖鞋、油門當剎車——如果不出意外,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陳某很可能要對整個事故負全部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陳某如果最終被認定觸犯交通肇事罪,那麼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法定量刑區間,讓很多人認為罪刑不匹配。社會有一種聲音認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陳某的刑事責任太過輕縱,陳某的行為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穿拖鞋、油門當剎車:杭州7·30車禍肇事司機該當何罪?|沸騰

▲杭州警方通報。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司機被追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非沒有先例。2008年,四川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慘劇,法院最終就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不過,陳某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要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並非是造成了多少死傷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損失,而是肇事司機的主觀方面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後者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具體到杭州的案件,肇事司機陳某的主觀心態是決定其構成何罪的關鍵。如果陳某有報復社會、飆車滋事、駕車撞人的主觀心態,那麼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陳某隻是操作失誤,那麼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之中。社會有各種聲音十分正常,但這些聲音都無法代替證據和法律。相信在經過嚴謹的調查之後,司法機關會對肇事司機陳某的行為做出科學、準確的法律認定並對其處以相應的刑罰。

尤其有一種聲音需要注意,因為此案中穿拖鞋、把油門當剎車的陳某是女性,所以輿論場中又出現“女司機果然不靠譜”“要是司機是男的就好了”之類的聲音,在這樣一起慘烈的車禍案件中,這樣的論調是輕佻的,不僅對案件本身毫無幫助,對其他女性也不公平,無異於一種雜音。

不論最後結果如何,教訓無疑是深刻甚至難以挽回的。而對於廣大司機來說,這樣的慘劇也再一次敲響警鐘:安全、規範駕駛這根弦任何時候都不能鬆懈。

□鄧學平(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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