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申請人當場暈倒,原因居然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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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申请人当场晕倒,原因居然是这样……

近日,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在外地執行一起勞務糾紛案件過程中,隨行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因接受不了“執行不能”的事實,當場暈倒,昌寧法院執行幹警立即將申請執行人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救治。

「普法知识」申请人当场晕倒,原因居然是这样……

2016年申請人梁某某經他人引薦到被執行人劉某某承包的工地進行水渠施工,施工期間,申請人梁某某先後墊付了工程的材料款、機械費、生活支出等共計59萬餘元。因被執行人劉某某一直未能將墊付款給付申請人梁某某,案件經昌寧法院審理並進入執行程序。通過執行查明,被執行人劉某某涉及多起糾紛,在安寧、祿勸等多個法院均為案件被執行人,並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8年2月,被執行人劉某某因病救治無效去世,在進一步的窮盡執行財產查控措施後,本案被列為執行不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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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執行員帶著申請人梁某某分別到祿勸、安寧等地對被執行人劉某某的財產情況進行再次核查。在瞭解到被執行人劉某某不僅揹負鉅額債務、資不抵債,而且自己的債權也清償無望。這樣的消息對於申請人梁某某來說,猶如噩夢一般當頭一棒。因一時無法接受事實,申請人梁某某在執行現場當即暈倒。當時的情況,把現場執行幹警嚇壞了,執行幹警立即將梁某某送往當地醫院進行緊急救治,並墊付了救治費用。經醫院診斷,申請人梁某某為偶然性休克,多加休息即可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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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是法院“執行難”問題中的最大困境,是一個社會性的綜合問題,猶如疾病中的絕症。

目前,法院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所採取得辦法為終結本次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當前,人民法院正在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工作,用盡一切措施解決“執行難”,即使是“執行不能”案件,法院也在不遺餘力查找執行財產,盡最大努力實現債權人權益。

但是對於暫時無法執行到位終結本次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既需要社會的齊力共管,更需要廣大申請執行人的理解和理性對待。

投資有風險,交友需謹慎。執行不能雖為客觀性結果,但是追根溯源,既有投資不慎、情勢變更等風險問題,更有“老賴”的失信問題。因此,對於“執行不能”問題,既需要社會解決,更需要廣大投資人強化風險意識,從源頭上防範“執行不能”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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