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級幼兒園收費標準這樣調整

9月上學季即將來臨,有些孩子又要回到幼兒園,有些孩子即將跨進幼兒園。當然,上幼兒園繞不開“繳費”這個環節。

近日,為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促進幼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浙江省物價局等3部門印發《關於規範省級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通知》在省級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方面做了部分調整,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收費項目和標準

保教費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所屬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日託每人每月600元統一調整為日託每人每月800元

全託班、3週歲以下嬰幼兒、20人及以下班級的保教費標準可分別在日託保教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40%。

省級其他廳局舉辦的幼兒園,其保教費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所屬幼兒園相應標準為基礎,可以在30%的幅度內上下浮動(原為20%)。

省屬企業、省屬高校後勤集團(教育發展集團)等舉辦且只有少量財政經費補助的在杭幼兒園,保教費收取標準由幼兒園在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

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實際住宿成本自主確定。

幼兒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對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保教費可在相應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40%。

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省級幼兒園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項目有:

困難班費、手工操作材料費、春秋遊及教學實踐活動交通費、體檢費和伙食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可以按學期預收,多退少補,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營利

幼兒園首次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其他規定

保教費按月收取,也可根據幼兒家長要求按學期預收。

學期初和學期末不足一個月的,保教費按日計算(月保教費標準÷該月工作日×該月在園天數)。

除上述收費外,幼兒園不得向家長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要做好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公示工作。

公辦幼兒園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財政票據,保教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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