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一男子欠债不还,获刑1年6个月

基本案情2011年的一天,张明(化名)雇请的罗锋(化名)驾驶手扶拖拉机与死者章华(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章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1月,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罗锋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张明负连带责任。

佛冈一男子欠债不还,获刑1年6个月

执行经过判决生效后,章华家属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罗锋及张明拥有财产,这与周边的群众反映张明是位老板的情况不符。于是执行工作人员决定调查张明的财产时间范围再往前推移,发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判决作出之前,原本属于张明的一家店面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发生了变更,但变更前后,张明账户并没有款项进入。基于以上线索,执行人员认为张明可能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嫌疑,于是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情况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张明与案外人罗三(化名)串通,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店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无偿转让给罗三,并将两台拖拉机低价卖给罗三。但在对转让的店铺进行调查时,发现张明虽将商店转让给罗三,但该店一直由张明负责经营、管理、收益,张明确实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2015年11月张明被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张明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权威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张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欠债不还非小事。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逃避拒绝履行,不仅是道德诚信的问题,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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